校规的主体、客体与载体
(一)校规的主客体关系
校规所履行的职能是“管理学校、教育学生”,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主体是管理活动的出发者、执行者,承担和实施管理职能的人或组织,包括各级各类领导、管理者和各管理机构,客体是指管理的接收者,一般而言学校中的成员、机构、资源、具体工作等都是管理的客体。从教育学的角度来看,主体是指在教育活动中有意识地认识和作用于客体的人,客体与主体相对指的是教育的对象,主体可以是教育者,可以是受教育者,同时教育中的主客体关系可以相互转化,因为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具有主体意识,在教育活动中都有自己认识与作用的客体。
综上所述,校规的主体可以理解为学校中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和人员,例如学校的校长,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务处等管理部门,学生所在学院的学生工作办公室、学术管理办公室等部门,以及学生的辅导员、班主任等,同时学生也是校规的主体,在学生管理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动性进行自我管理。校规的客体是人和事,人即为学生,是校规实施教育管理职能的具体对象,事即为学校教学活动中的具体的事务等,例如资助工作、评优评奖工作以及社会实践工作等。
需要注意的是学生在其中所具备的主体与客体的双重属性,其主体性主要体现在自主性与能动性,在学校实施教育管理的过程中,学生能够通过自己的认识改造自己,实施自我管理,促进自身的不断发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也“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学生的客体性主要体现在受动性,因为在教育管理活动中学生是作为客体被认识着、被改造着,接受和吸收主体施加的影响,但在被认识和改造的过程中学生又充分发挥着自身的主体性。
(二)校规的载体
校规是以具体的规章制度为载体的,这些规章制度在文字体裁格式上可分为规定、办法、细则、须知等,不同体裁格式的校规都有其特殊的性质与功能。规定是高校为解决或处理某些问题所做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针对性强、实用性强,部分是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教育管理方针、政策的具体化,有凭证、依据的作用,例如《学生管理规定》《学生在学生公寓外住宿的管理规定》;办法是高校为解决或处理某些问题而制定的具体办法、标准,比规定更为具体,是处理和解决某项问题的工作原则、方法、措施的程序化、具体化,例如《学生表彰奖励办法》《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与评选实施办法》《助学工作办法》《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学生处分(处理)申诉管理办法》《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等;细则是某项工作所做的详细而具体的规定,例如《处理学生违纪案件试行“听证”制度的细则》《学生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等;须知是为了做好工作而制定的制定性、规定性的守则,例如《学校医疗卫生、医疗保险、校园一卡通须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