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纪处分

一、违纪处分

1.违纪处分的分类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明确说明了学校可行使对学生奖励或者处分的职权,同时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五十一条也明确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由轻至重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因此,高校在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的范围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对违反相应纪律的学生给予惩戒。

给予违纪学生处分的目的一是为了通过管理制度的规范与实施彰显学校管理制度的规范性和强制性,进而维护校园内正常的教育秩序;二是对违纪学生教学教育引导,通过处分使学生能够从中接受经验教学,鞭策和引导学生形成遵纪守法的行为品格,进而促使学生健康成长,《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五十四条也强调了学校在给予学生处分时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1.违纪处分的分类

(1)警告。警告即提醒注意、不致再犯的意思,在处分性质是属于申诫处分。它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由处分机关选择适用。警告是违纪处分中最轻的一种,一般适用于轻微的违反学校纪律规范的行为。

(2)严重警告。重于警告的违纪处分,是对违反学校纪律规范的学生的严重申诫。在违纪处分当中严重警告比警告更重一个等级,其适用于相对于轻微的违反学校纪律规范的行为情节较重的情形。

(3)记过。记过即登记过错之意。记过是对学生进行违纪处分的一种,比警告要严重一些,比留校察看处分要轻。

(4)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是指对学生因严重违反学校纪律规范给予的一种处分,其严重程度仅次于“开除学籍”。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给予其一定期限的考察,学校则根据学生的具体表现做出取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决定。

(5)开除学籍。开除学籍是指学校强制性取消学生的学籍,解除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的违纪处分。相对于其他处分而言,开除学籍是性质最严重的处分方式。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除了对开除学籍的具体适用条件做出了规定以外,并没有对其他具体种类的处分所应适用的条件做出具体规定,对于最严重的开除学籍处分,第五十二条明确了以下八种情形: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5)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6)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7)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8)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2.违纪处分的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2017年修订后对学生处分的程序进行了补充,在第五十七条规定了“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例如《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三十四条就明确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原则上设置6个月期限;留校察看处分原则上设置12个月期限”。这意味着在强调学生处分规范化与严格化的同时,也注重违纪处分的人性化,彰显以人为本、教惩结合的教育管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