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公寓基本制度

一、学生公寓基本制度

教育部于2002年2月22日以教发〔2002〕6号文下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2002年8月26日以教社政〔2002〕9号文下发《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各高校皆结合实际制定了系列公寓制度,于管理机构而言,为规范机构设置,一般包括《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职责》《办公室及各部门管理权限》《学生公寓自治管理委员会职责》等;于内部管理流程而言,主要包括《学生公寓楼管理目标》《公寓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安全责任制度》《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卫生质量标准》等;于管理人员而言,主要要《楼管委会主任岗位职责》《宿舍管理考核规定》《生活辅导员工作职责及考核制度》《物业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于学生而言,主要有《学生夜不归宿申报制度》《住宿调整申报制度》《文明宿舍检查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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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化工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正常生活、学习秩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阵地,学生公寓的管理由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各学院(部)、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等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为学生创造一个文明、和谐、优雅的成长环境。

第三条 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是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下属部门,是学生公寓的具体管理服务部门,负责学生公寓房源统计、分配与调整、设施设备维修维护统计与报修、公寓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学生公寓进行检查,对违规违纪学生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条 四川轻化工大学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是以加强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为目的的学生组织,在学生处、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指导下,围绕公寓主题,开展寝室安全卫生检查、公寓文化建设等活动。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学生。

第二章 学生入住、调房、退宿

第六条 本校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生原则上必须入住学生公寓。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校外住宿,必须按照《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在学生公寓外住宿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到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备案。

第七条 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在值班室建立住宿学生档案,每人一张住宿登记卡,作为管理人员平时检查床位、会客管理、违章登记、出楼物资登记、钥匙借用等工作的凭证。

第八条 为加强学生公寓资源管理,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有权对学生住宿床位进行必要的调整,相关部门和学生必须积极配合。

第九条 服从公寓统一管理。不得擅自调换寝室或私占床位;不私自调换门锁、锁心或另加锁。个人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房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部)同意,由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根据床位情况,按同班级、同院(部)的原则调整,一般不办理跨年级、跨专业调房。

第十条 休学、停学、复学、延长学年:

(1)休、停学的学生须先在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否则,住宿费用照收。在休、停学期间,未经许可不得在学生公寓住宿。休、停学半年以上的学生,床位不予保留。

(2)复学的学生应凭复学申请到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办理住宿手续,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根据空床位情况安排。

(3)延长学年的学生须在应离校时间前一月提出住宿申请,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根据床位情况重新安排。

第十一条 退宿手续办理:

(1)学生提出申请,由公寓管理服务员检查寝室卫生、公共财物,确定已经完清之前所有水电费,领取管理员签字认可的盖章证明单,经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在该生的离校通知单上盖章,方可退宿离校。若发现该寝室财产损失,由责任人照价赔偿。退宿手续办妥后必须搬出学生公寓并带走个人物品,否则,因清房、维修、寝室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住宿者本人负责。

(2)毕业生退宿手续办理程序详见《毕业生离校须知》。毕业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时离校,过期未办理离校手续者,清房时,室内物品按无主处理。

第三章 假期留宿、离校管理

第十二条 假期留宿手续办理及留宿学生管理:

(1)假期中学生如需继续使用寝室,须经所在学院(部)同意,与所在学院(部)签订安全承诺书,并报公寓服务中心备案方可住宿。

(2)寝室内不得单独留宿一人,确只有一人住宿的,须无条件服从公寓服务中心统一安排,实行集中住宿。

(3)假期中学生公寓每天开门和关门时间为7∶00和22∶00。

(4)留校住宿学生需每天晚上10∶00之前到管理员室签到,有特殊情况的,须电话告知楼栋值班室。

(5)假期中,留宿寝室水电费由留宿学生负责。

(6)必须严格遵守公寓各项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离校学生须做到:

(1)寝室内不存放电脑等贵重物品,不便携带回家的贵重物品须到管理员值班室办理寄存。

(2)最后一个离开寝室的学生必须检查是否切断水电源,关好门窗,并到管理员值班室登记。

(3)开校时,第一个到寝的学生须到管理员值班室登记,管理员方予供电,并检查室内物品是否完好。

第四章 公寓内学生行为管理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服从并配合公寓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应协助做好公寓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寝室室长全面负责本寝室的日常管理,排定卫生值日表、督促本室成员整理好个人内务、提醒本室成员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等。

第十六条 寝室所有成员都应遵守寝室卫生值日表,做到每天拖扫地面、擦洗门窗,每天清扫卫生间,每周末大扫除一次。

寝室所有成员都有责任保持所使用的家具及摆设物品的整洁卫生和整齐划一,不准在公寓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不准将一次性饭盒带入公寓。自备家具不得搬入寝室,严禁擅自装修改造房屋设施。不得私自在寝室内增设洗衣机、脱水机、热水器等家用电器。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归宿、就寝、熄灯。严禁擅自夜不归宿。无特殊情况,关门后,严禁出入公寓。晚归者必须登记,并出示有效证件,与学生住宿名单相符者,说明情况后方可进入,禁止翻越公寓围墙、栏杆。

第十八条 保持公寓安静,严禁大声喧哗、嬉闹及进行搓麻将、打球等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娱乐活动;在公寓区内组织的集体活动须经学工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严禁在公寓内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或扰乱校园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标语、大小字报。

第二十条 严禁在公寓内收藏、传播、听阅危害国家安全或扰乱社会生活秩序或不健康的书刊、影碟、网上信息等。

第二十一条 严禁恶意拨打“119”“110”“120”等特种服务电话及校内急用值班电话,经追查核实,对当事人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团结友爱,文明交往,互帮互助,不吵嘴,不打架,不酗酒,不赌博,不聚众哄闹。

第二十三条 注意公寓内物品安全,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外出睡觉时要随手关好门窗。

第二十四条 不得在公寓内经商和做广告(含网上商业活动)。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公寓内从事促销、销售、租赁、修理等一切商业活动,不准在公寓内散发、张贴广告和传单。

第二十五条 注意用电安全,室内无人时要切断电源,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网线,严禁在寝室内使用或存放电饭煲、电热杯、热得快、电热毯等违规用电器。

第二十六条 注意节约水电,养成人离寝室随手关灯、用完水随手切断水源的习惯。水电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按表结算,所产生的水电费(扣除定额外),由本寝室人员分摊。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严禁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如点蜡烛、烧煤油炉、烧酒精炉等明火燃具)。公寓内不提倡吸烟,严禁吸卧床烟、乱扔烟头、烧纸屑和杂物等。

第二十八条 不得在寝室内使用或存放管制刀、器具。

第二十九条 不得向窗外或走廊上泼水、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等杂物,寝室内垃圾清扫后应倒入垃圾桶内,做到公寓内走廊二十四小时无垃圾。公寓内不得饲养猫、狗、鸟等宠物。严禁向窗外和阳台泼水或外抛砸各种物品等。

第三十条学 生应按指定房间和床位住宿,严禁私自调换房间或床位,严禁在寝室内留宿非本室人员。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有权对住宿实行动态调整。对因未报到、毕业、休学、退学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及时加以调整,有关住宿人员必须服从安排。

第三十二条 爱护公共设施。不故意损坏和私自拆装公寓设施设备,尤其是消防器材;不用脚踢门和翻越门窗。

第三十三条 保持走廊及楼梯通畅,不准在走廊、楼梯口停放自行车和堆放杂乱物品。

第三十四条 携带大件或贵重物品离楼,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值班人员查验后方可出楼。

第三十五条 来访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证件,经公寓管理工作人员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入。每天会客时间:上午8∶30—12∶30,下午2∶30—6∶00

第五章 公寓内违纪行为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学生,由保卫处在学生公寓管理部门的配合下调查取证并提出处分建议,并报学生处、各学院(部)及时教育处理。处分的实施将按照《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