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奖学助学政策框架

三、现行奖学助学政策框架

1.奖学助学工作内容

如前所述,奖学助学工作的目标是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将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学生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从工作机制上讲,一般是学校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助学工作;学生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助学工作的组织与管理;院系助学工作组负责助学工作项目的具体组织落实和审核工作;各班级认定与民主评议小组负责困难学生认定和助学工作民主评议工作。助学工作经费一般由政府、学校、社会三方面提供。政府资助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

2.助学工作帮扶对象的认定

助学工作一般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助学工作帮扶对象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其中学习费用指修读本专业学分所需要的学费和书本费、住宿费等;生活基本费用指学生衣、食、行、通信等生活所必需的基本费用。

(2)根据学生经济困难程度,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

①一般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

②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仅能小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一般困难”和“困难”的学生应结合以下情况认定:

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③特别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每月能筹集的基本生活费用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学生。“特别困难”的学生应符合困难学生条件并有下列情况之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低保家庭子女;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新生的认定主要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该表在学生进校时交给辅导员,由各学院助学工作组组织辅导员通过个别谈话、信函、电话等方式核实后进行认定。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的认定以学生在校表现为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为补充,通过民主评议认定。

在每学年结束之前,院系助学工作组应向在校学生发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需要申请认定的学生要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申请定表》和《学生日常消费调查表》,由认定与民主评议小组评议。

每学年开学时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4.助学工作体系与方式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校后,可通过“绿色通道”报到,入学后再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奖学金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具体如下。

(1)国家奖学金。

该措施奖励全校品学兼优的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

(5)国家助学贷款。

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6)赴基层单位就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7)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高等学校在校生,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8)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

(9)学费减免。

该措施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

(10)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面向全校学有余力、有空余时间、有勤工助学意愿的学生。

(11)临时困难补助。

学生由于特殊性、突发性困难的可申请此项资助。

(12)学校奖学金。

由学校设立的旨在奖励品学兼优或在某方面有专长的学生。

(13)社会奖学金。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学校设立的奖学金,也称为“专项奖学金”,主要奖励相关专业品学兼优的学生。此外,有的学校还设有“爱心基金”,一般由学校师生和社会爱心人士捐款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