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纪行为
1.违法犯罪
首先要清楚违纪与违法、犯罪之间的区别:违纪主要是指违反一个组织内部的纪律、章程、规则等有约束力规定的行为;违法是指由于主观上的过错所实施或导致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其范围要大于违纪行为;犯罪是违法行为中的一种,是触犯了法律构成罪行,应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通俗的理解,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和法规,犯罪行为是违反了刑法规定而构成犯罪,刑法是法律中的一部分,而违纪行为是违反组织内的规定,例如学校、单位、公司等,违纪行为不一定是违法行为,所以大学生如果发生违纪行为要及时地进行处置和教育引导,以免进一步恶化演变成违法犯罪行为。如若大学生因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依照规定将受到开除学籍的处分。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刑事处罚的大学生,学校将会视情节给予处分,例如《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九条就规定了:
(1)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3)被处以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因情节轻微,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危害国家及公共安全
(1)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和总章程,宪法所规定的包括四项基本原则在内的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原则,所有公民都必须坚持和遵守。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公共秩序,是宪法所确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大学生更应该自觉和模范地坚持和遵守。凡反对上述原则和法律,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将要承担相当法律责任,学校可以对其作开除学籍的处分。
(2)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宪法中规定“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大学生应该强化自身民族意识,增进民族认同感,具有民族责任感,禁止一切有违民族团结的行为,例如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发表民族歧视、侮辱内容,学校将视给予处分。
(3)登录非法网站或将带有政治性、欺诈性、违反社会公德的有害信息在计算机系统或网络中传播的。网络技术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同时也充斥着大量的虚假、不实、反动的信息,大学生在面对如此纷繁复杂、鱼龙混杂的网络世界,要能够清楚分辨网络信息,特别是通过“翻墙”(绕过相应的IP封锁、内容过滤、域名劫持等实现对网络内容的访问)浏览境外网页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4)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和校园稳定的。大学生的社会经验缺乏,有的时候会图一时新鲜、好玩、好奇,转发散布网络中的不实消息,对社会或校园的安全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对于此学校都会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5)煽动、组织聚众闹事,以燃烧物件、哄闹等行为以及其他方式扰乱公共秩序的。大学生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蛊惑,参与有一定组织和目的的群体性事件,有时甚至会因为一时冲动自发地组织哄闹等扰乱校园秩序、危害校园安全稳定的事件,这类行为学校都会给予相应处分。
(6)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校园的安全稳定需要所有师生的共同维护,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学校就容易对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有时大学生会图一时新鲜、好奇,将危险物品带入学校内,这样极容易成为违法犯罪的工具,危害公共安全。
(7)违反用电、用火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大学校园人员密集场所多,例如教学楼、学生宿舍,重点防火场所多,例如实验室、图书馆,一旦因违规用电、用火造成了火灾,后果则不堪设想。《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就明确了因为违反规定引起火灾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案例】
2016年8月17日凌晨1点30分左右,某大学13号公寓某一楼宿舍留校学生在宿舍点燃了蚊香(据说放在鞋盒子里,且周边堆有杂乱的衣物等可燃物)后外出上网,因蚊香点燃了可燃物导致整个宿舍全部烧毁,整个宿舍楼300多人在浓烟中疏散、安全撤离,所幸没有人员受伤。此前14日,该大学2号公寓两名留校学生在走廊使用液体酒精炉吃火锅,在没有熄灭火焰的情况下添加酒精,发生火灾,两人烧伤,其中一人烧伤面积达40%。
(8)故意损毁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信线路或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或设备的。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明确了上述行为均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时也是犯罪行为。
(9)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单位财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高校在开展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前都会向学生讲明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学生应该按照要求并在指导教师的管理下开展实验、实习等活动,切忌违反操作规定从而造成危害事故。
【案例】
2010年6月21日,某大学重点实验室——应用海洋生物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资源保护与良种选育实验室发生大火,原因是两个粗心的学生正在该实验室做实验:用电磁炉熔化石蜡。后来暂时离开了一会,没想到就发生了火灾。
3.妨害社会及校园管理秩序
(1)违反国家兵役法以及相关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简称《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应征公民如有拒绝、逃避征集的经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的将强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罚款,同时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因此大学生违反国家兵役法及相关规定,不仅是对法律的亵渎,也是对自己的人生和未来的不负责任。
【案例】
2019年1月17日,涟水县政府征兵领导小组对涟水籍19岁大学生文某某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并予以依法惩处的决定。涟水县政府征兵领导小组的惩处决定称,文某某拒服兵役行为,严重影响了该县征兵的正常秩序,挑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为了切实维护兵役制度的严肃性,警示教育广大适龄应征青年,依据《兵役法》第六十六条、《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十四条、《解决入伍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军动〔2018〕238号)有关内容的规定,县征兵办对文某某做出如下惩处决定:
(1)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县委组织部、人社局联合执行)
(2)两年内公安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户口簿上加注拒服兵役字样。(县征兵办、公安局联合执行)
(3)两年内教育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升学手续。(县教育局执行)
(4)就读院校将其开除学籍,不得恢复学籍。(县教育局、炎黄学院联合执行)
(5)违法行为纳入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县教育局、司法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旅游局、税务局、涟水日报社、广电台、法院、银行等单位联合执行)
(6)取消义务兵优待并处以家庭优待金五倍以上罚款,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万元;罚款上交镇财政,列支年度征兵经费款项。(县征兵办、五港镇人武部联合执行)
(7)拒服兵役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县征兵办、涟水报社、广电台联合执行)
(2)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职务的。大学生无论是在社会中还是在校园中,都应该配合相关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执行其合法的职权,如果在这过程中没有配合甚至拒绝、阻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若大学生在学校中也有阻碍管理人员执行合理、合规、合法的职权时,将会受到相应的处分。
(3)学生违纪事件目击者故意作伪证,或帮助违纪者隐瞒事实、逃避检查和处理,并造成调查困难的。大学是一个小社会,大学生在校期间就应该树立起相应的法治意识和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就对伪证罪进行了规定,因此在大学这个社会的小缩影下,大学生若对学校的违纪事件故意作伪证,就会受到相应的处分。《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三十一条就规定了将会给予作伪证者警告以上处分。
(4)制造、走私、运输、贩卖毒品或吸毒的。吸毒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并且引诱、教唆、欺骗、容留他人吸毒,以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还构成了刑事犯罪行为。对于此类行为,学校一经发现,将会给予严重的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案例】
21岁的王某原本是北京电影学院导演系的一名学生,曾拥有一个美好的“明星梦”。然而,因为2017年5月在旅游途中误沾了毒品,人生轨迹从此开始发生改变。
事发后,王某被北京电影学院(简称北影)开除了学籍。对此处分他并不服气,于是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教委)提出了申诉,北京教委在回复给王某的《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中,维持了处分决定。之后,王某依法将北京教委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教委做出的被诉答复意见书,责令北京市教委撤销北京电影学院对王某某做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了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求。至此,王某某终于明白,再也回不去那个曾经拥有“明星梦”的校园了。
(5)从事传销经营活动、非法金融活动的。大学生的单纯、懵懂,是很多不法分子下手的目标,同时很多同学的价值观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容易受到他人的蛊惑,从而落入传销陷阱。所以大学生首先要坚决抵制传销活动、抵制非法金融活动,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多与师长、家人沟通,避免受到不法分子花言巧语的蒙骗,一旦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迹象,应当立即向学校或公安部门举报。
(6)传看、传阅、出租、制作淫秽书画、录像、光碟或其他淫秽物品的。大学生应该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杜绝受到淫秽信息的侵蚀。大学生正处于青春期性成熟阶段,对异性充满了好奇,但若沉迷色情信息将会严重影响自己的学习与生活,同时还容易滋生违法犯罪行为。
(7)卖淫、嫖娼行为人及组织、介绍卖淫、嫖娼的。欲望超过了能力、被扭曲了的消费观以及社会经验的匮乏,正是导致许多大学生误入歧途的罪魁祸首。大学生应该学会自尊自爱,有明辨是非的能力,要懂得自己当前能够做什么?能够拥有什么?什么样的生活是和自己身份相对称的?千万不要一失足而留下了终生的遗憾。
(8)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很多行为在大学生看来并不是很严重的,例如将自己的学生证借给同学以购买景区学生优惠票、不想参加学校组织的实习而“找关系”开实习证明、为了找工作时能够更有“底气”冒用同学的资格证书等行为,殊不知这些行为都违反了学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还构成了违法犯罪行为。
(9)利用计算机技术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在刑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的,不少大学生凭借自身计算机技术,要想通过制造并传播计算机病毒来炫耀自己的技术获得别人的关注,或者是因为个人生活上的不顺心而制造计算机病毒对他人的电脑进行恶意攻击,这些都是违法乃至犯罪行为。
(10)赌博。大学生经常在寝室或者外出聚会的时候,时常会有同伴提及打扑克或者麻将娱乐消磨时间,但一定要严格区分赌博与娱乐的界限:一是从主观方面看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如果是娱乐只是以休闲消遣为目的;二是从主体上看,群众娱乐多是家庭成员、亲朋好友之间进行;三是看是否有组织者从中抽头获利。但大学生切勿沉迷于这类娱乐消遣活动最终陷入赌博的泥沼中,这不仅对自身有严重的影响,还会影响到自身家庭的和谐幸福。
【案例】
大学生玩1元局炸金花被认定为赌博被拘15日
2015年6月7日晚,8名大学生在山东泰安游玩后,在宾馆内玩起了“炸金花”,系一元一把的小筹码。因为吆喝声太大,其他房间的住客报了警。闻讯赶来的民警在房间内收缴赌资920元,给予了8人治安拘留15天、罚款3000元的“顶格处罚”。事件发生后,有不少网友表示当地警方的处罚太重了,一元钱的价码只能算是娱乐活动,造成扰民可以批评教育。当地警方表示,按照《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赌博的处罚标准,当场赌资在600元以上,即属《治安管理处罚法》条例中的“参与赌博赌资较大”,参与赌博人数8人以上,构成情节严重,所以对8名大学生采取了“顶格处罚”。
(11)异性之间交往有不文明行为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异性同学之间的交往是大学生活不可避免的问题,但有些大学生在公共场没有注意异性之间的交往行为,在校园中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出现不雅行为,对校园风貌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并且更为严重的是发生婚前性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十八条就规定:“异性学生在教室、图书馆、实验室、运动场等公共场所交往时有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学生发生非婚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政策以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侵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行为的。打架斗殴是大学生最常见的违纪行为之一,这种行为不仅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产生了危害,也危害了校园和社会正常安稳的秩序,同时在打架斗殴中对一方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了损害,另一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造成伤害严重,行为方还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就做出了以下规定:
(1)殴打他人,根据伤害后果及影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邀约他人打架斗殴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3)聚众斗殴的组织者或持械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4)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殴斗事件平息后,报复他人或再次滋事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6)寻衅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以上行为人均要依法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等一切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案例】
2017年12月5日晚上,湖南某职业学院大一新生田某一脚将姚某宿舍的门踹开,原因是找自己的同学,随后便与该宿舍另一同学争执起来,并大打出手。田某因为在打斗中吃亏,便回到宿舍“搬救兵”,最终伙同六人再次回到姚某宿舍。最终,双方因斗殴造成年仅15被害者姚旭超身亡。
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有时候大学生为了达到个人利益,而冒用他人的名义或证件,来牟取不正当的权益,例如冒用他人的身份证进行贷款、冒用他人学生证参加考试、冒用他人的毕业证找寻工作、冒用他人的证书评优评奖等,这些都是由于自身价值观的偏差,特别是不正当的消费观念,特别容易引发犯罪行为。
【案例】
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大学生史某陷入了网络贷款的泥潭。结果,为了偿还贷款,史某竟然冒用他人身份证,继续借贷,企图拆东墙补西墙,最终把自己送上了被告席。
史某是今年7月刚刚从泰州市某大学毕业的学生。2016年,还是在校大学生的史某,为满足自身的消费需求,通过网络,向多家借款平台借款数万元。随着后续还款压力越来越大,为了填上贷款窟窿,2016年5月19号,史某在学校食堂失物招领处,冒领在校学生卞某的身份证,并用卞某的身份证再次申领了四家银行的信用卡,用于借贷还款,以贷养贷。
由于自己没有任何收入,加上生活费不多,史某开始拆东墙补西墙——借新款,还旧债。失去理智的史某,竟然动起了歪心思,通过冒用他人身份证,来继续申领贷款,偿还之前的欠款。“被这些债务就催得有点丧心病狂了,就有点不管不顾那种态度。”
直到毕业后,史某接到学校老师的电话,他才意识到,一切都瞒不住了。当庭,法庭对史某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宣判:
被告人史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信函,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隐匿是指把他人的信件扣留并在隐藏在一定的地点,不交给他人的行为,毁弃是指故意扔弃、撕毁或焚毁信件的行为,这两种行为都会使他人无法收到信件,而私拆他人的信件还侵犯了他人的通信秘密。这三种行为都是侵犯通信罪的表现形式,大学生往往会因为一时好奇以及法律意识的淡薄而产生违纪甚至违法行为。《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就规定,若有上述行为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的。这类行为在近几年来最常见的就是网络暴力,网络暴力是一种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暴力形式,侮辱、谩骂或威吓是其中的一种表现形式,这些行为对当事人的名誉、权益以及精神都造成了损害,经常也会滋生违法犯罪行为。所以无论是在网络还是在现实生活中大学生都应该对自己的一言一行进行约束,避免一时的冲动对他人和自己造成不良的后果。
诽谤、诬陷他人或对他人进行名誉攻击的。校园中最常见的诽谤和诬陷行为是在网络中,也是网络暴力的表形形式。诽谤或诬陷同样会对他人的名誉、权益和精神造成严重的损害,甚至会造成当事人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一旦情节严重,行为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调戏、侮辱妇女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大学生目前正处于青春期、性成熟期,对于性方面好奇乃至躁动,往往会由于一些淫乱思想或受到淫秽信息的侵蚀,从而失去自我控制能力对异性产生性骚扰的行为。性骚扰往往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口头方式,例如以下流的语言挑逗对方,向对方讲述黄色笑话或者色情内容等;二是行为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敏感部位;三是设置环境方式,在公共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5.侵犯财产
对有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侵占等行为的。盗窃是大学生违纪以及违法犯罪中最常见的行为之一,造成这种行为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自身人生观、价值观、消费观的不成熟,很多大学生盗窃、诈骗、抢夺等行为的开端,主要是因为在一些不良的社会环境中形成了盲目攀比、过度消费的恶习,自身的消费观念远超出了自身的经济能力,如果通过正当的途径无法满足自身的消费需求,那么这时候就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通过非法行为来获取钱财。导致上述行为的因素很多,但归根结底就是要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和消费观,以避免滋生不良的心理和观念。《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就对上述行为做出了以下规定:
(1)涉案价值在人民币1200元以下,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2)涉案价值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强迫、引诱、胁迫他人违法犯罪,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4)为他人窝赃、销赃或者协助他人作案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5)结伙作案的首要分子或骨干,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上述行为造成国家、集体、他人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或退还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采用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获取各项荣誉、奖励或资助的。这类行为仅危害了学校正常的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权益造成了影响,更严重的是对自身形象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甚至对自己以后的就业、升学、工作、晋升等也会有所影响,这就是大学生在校期间应该树立起的廉洁意识,应该分清的“荣誉”与“清誉”的问题,荣誉是对人的肯定和鼓励,而清誉是指一个人美好的名声,如果大学生在校期间只为一时的荣誉而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去获得,那么所影响的是自己毕生的名声。在大学期间树立起的廉洁意识对自身健全人格的形成和高尚情操的陶冶,以及未来的职业生涯发展,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损坏公私财物的。损坏财物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原有的价值或使用价值的,往往大学生会因为酒后冲动或因愤怒、烦躁等情绪对公共或私人财物实施打砸等行为来宣泄自身情绪,例如破坏校园垃圾桶、教室课桌、公共区域门窗等,或者是他人的电瓶车、电脑、手机等物品,一旦受损物品数额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会构成犯罪行为。
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及技术机密,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科技成果的。大学生在校期间也许会参与教师的科研课题,或者是在学校的科研部门、实验室等勤工助学,无意间可能会接触到学校的一些科技成果或技术机密,这些内容十分重要,关乎学校的发展以及经济权益等,若大学生缺失保密意识,将这些成果私自泄露、转让或使用,都会给学校造成重大的损失。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帮助或者有掩盖、窝藏、销毁、转移赃物等行为的。大学校园以及网络中充斥着形式各异的二手市场,而大学生的经济能力有限,常常会图便宜购买二手物品,但在二手市场中却可能存在盗窃、抢夺而来的赃物,意图通过二手市场进行销赃,所以在购买前应该询问清楚二手物品的来源,索要物品购买时的小票、消费记录等,当得知是赃物应该放弃购买,并联系公安机关进行处置,若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就会构成犯罪行为。
【案例】
廖某酷爱摄影采风,在大学读摄影专业的他很想买一个品牌相机,但新的又太贵,所以就想在互联网上买个二手的。2013年9月,廖某通过网上的联系方式,找到了卖家唐某。在见面之前,廖某曾咨询过专业人士,得知唐某所卖的同类二手Canon相机的市场价格在2000元左右,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最终以1800元成交。此后不久,公安局民警找到了廖某,说他买的Canon相机是赃物,系唐某从他人办公室盗窃而来,依法需要追缴。
在办案中,该案的关键问题是,廖某购得赃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廖某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了赃物,该相机系盗窃而来,因此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廖某对唐某电脑来源情况不知情,且用合理的价格购得,属于善意取得;
第三种意见认为,廖某行为不构成犯罪,所购赃物Canon相机理应追缴,其损失可向唐某索赔。
评析:首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必须有主观上的“明知”,本案中,廖某对赃物并不知情,且付1800元价款给唐某,其购买Canon相机价格合理,可以明确,廖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其次,从善意取得的概念来看,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本案中Canon相机是唐某非法盗得他人财物,因此,廖某购得赃物的行为不适用善意取得。最后,如果最后占有人是善意的,也支付了一定的金额,所有人在取回该物时,应该偿还占有人的损失,本案中,廖某从唐某处购买的二手Canon相机作为赃物理应予以追缴,但其损失应由唐某赔偿。
6.违反教学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违反教学管理的行为做出了如下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规定:“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规定:“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综上所述,大学生在校期间若有考试违纪、考试作弊、无故旷课、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的行为,学校都会视情节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7.违反寝室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明确了:“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各高校也会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中也对学生在公寓中的各类违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或私自转让、出租本人床位或寝室空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或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私接电源或违章使用电器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在学生公寓楼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者其他杂物、使用酒精炉等),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擅自在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在学生寝室饲养动物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所养动物造成他人伤害或传播疾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不配合学校公寓管理,私自换门锁或另加门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有意撕毁封条或铅封,损毁消防器具,人为改变水电表内部计量结构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在学生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在学生公寓内违反规定从事推销、代销、中介服务等商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2)私自更改或私拉乱接学生公寓内的空调插座、信息插座、网络线路及网络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3)对其他违反《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