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是不是人
安东尼(美国)
(1872年)
朋友们、同胞们:我今晚站在你们面前,被控在上次总统选举中犯有所谓无投票权而参加投票的罪。今天晚上我想向你们证明,我投票选举,不但无罪,相反,我只是行使了我的公民权。这项权利是国家宪法确保我和一切美国公民所有的,无论哪一州政府都无权剥夺。
联邦宪法的序言有如下词句:
“我们,合众国的人民,为组成一个更完美的联邦,确立公理,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普遍福利,永保我们及子孙后代得享自由,特制定此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组成这个联邦的,是我们,是人民,不是男性白人公民,也不是男性公民,而是我们全体人民。我们组成这个联邦,不仅为了使人民得享自由,而且要保障自由;不仅为了给我们中的一半及子孙后代的一半人以自由,而是给全体人民,给男子,同时也给妇女以自由。投票权是这个民主共和政府保障公民自由的唯一手段,要是妇女不得运用投票权,那么,向妇女奢谈自由的赐福就是莫大的讽刺。
任何州政府,如果以性别为参加选举的条件,必然会剥夺整整半数人民的选举权。这等于通过一项剥夺公民权的法律或一项事后追认的法律,因此这样做实在是违反了我国的最高法律,令妇女及其后代的所有女性永远被剥夺自由。对于女性来说,这个政府并未具有得自人民赞同的正当权力。对于她们来说,这个政府不是民主政体,也不是共和政体。它是可憎的专制,是可恨的性别独裁,是地球上所有专制中最可恨的专制制度。相形之下,有钱人统治穷人的富人独裁,受教育者统治未受教育者的劳心者独裁,甚至撒克逊人统治非洲人的种族独裁,人们或许还稍能忍受。但是这种性别独裁却使每家人的父亲、兄弟、丈夫、儿子得以统治母亲、姊妹、妻子、女儿,使一切男子成为统治者,一切妇女成为奴婢。这种独裁给全国的每一个家庭带来不和、纷争和反叛。
韦伯斯特、伍斯特保维尔都认为,公民酌定义是有权投票的和有权在政府供职的美国人。
那么,现在要解决的唯一问题是:妇女是不是人?我很难相信,反对我们的人中有谁敢说她们不是。妇女既然是人,也就是公民。无论哪一个州都无权制定新法或重新执行旧法以剥夺妇女的权利或特权。因此,现今,无论哪一州的宪法或法律,一切歧视妇女的法律,正如以往一切歧视黑人的法律,都是无效的、非法的。
[鉴赏]
苏珊·宝莱·安东尼(1820—1906年),美国女权运动先驱,全美妇女选举权协会会长。曾担任教师,组织过禁酒团体。1854年后积极从事女权运动和反对奴隶制运动。1856年开始到内战爆发是美国废奴协会的代言人。1872年为要求妇女取得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领导一群妇女到罗切斯特投票站试行投票,因而被捕,受审定罪,但拒付罚金。此后通过全国妇女选举权协会和全美女权运动联合会以及到全国演讲,争取通过一项有关妇女选举权的联邦选法修正案。她与人合著有《妇女参政史》四卷。
在当时的美国法律规定,妇女无选举权。安东尼以实际行动抗议美国法律的不人道行为,于1872年毅然参加总统选举的投票。案发被捕,法庭指控她犯了无投票权而参加投票的罪。这是安东尼在法庭上的辩护演说,斥责法庭对她指控的所谓罪状的非法性。
安东尼开门见山,单刀直入,一开言就说她“被控在上次总统选举中犯有所谓无投票权而参加投票的罪。”这里用了“所谓”一词就已经否定了她犯的罪。紧接着她指出根据联邦的最高法律,她“不但无罪,相反,我只是行使了我的公民权。”这就是说,她参加投票是合法的。根据是什么?是“国家宪法确保”的,“无论哪一州政府都无权剥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管其他一切法律的,用大法来抵制违反大法的小法,以大压小,所以最有理,也最有力。
接着安东尼又严正指出:“投票权是这个民主共和政府保障公民自由的唯一手段,要是妇女不得运用投票权,那么,向妇女奢谈自由的赐福就是莫大的讽刺。”显然,不许妇女参加投票选举,是对国家根本大法的亵渎。“这等于通过一项剥夺公民权的法律或一项事后追认的法律,因此这样做是违反了我们的最高法律。”所以,剥夺妇女投票权是违法的,因此,法庭的控告,不言而喻是不能成立的,她参加总统选举的投票,无疑是合法的,无罪的。驳得有理、有据,无可置疑,使原告无可争辩。安东尼还指出,这种以性别为参加选举的条件的政府,“是可恨的性别独裁,是地球上所有专制中最可恨的专制制度”,而这种制度,将“使每家人的父亲、兄弟、儿子得以统治为母亲、姊妹、妻子、女儿,使一切男子成为统治者,一切妇女成为奴婢。这种独裁给全国的每一个家庭带来不和、纷争和反叛。”显然,这是荒谬绝伦的、极其反动的制度。
最后,安东尼援引了美国权威人士关于公民的定义,论定:公民是有权投票的和有权在政府供职的美国人,妇女是公民,所以妇女有权投票。这一论定,逻辑性极其严密,它的正确性是无可置疑也无可争辩的,它使一切谬说和诡辩都无地自容,败下阵来。
安东尼的这篇法庭辩护词,无情地揭露了剥夺妇女选举权的非法性和荒谬性,始终以国家的根本大法为准绳来驳斥法庭对她的控告,驳得有理、有据、有力,整篇辩护词一层深似一层,论辩性极强,使原告无法争辩,确实是一篇很有特色的演说词。
(汪德羞 王永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