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答罗伯特·海恩

再答罗伯特·海恩

韦伯斯特(美国)

(1830年1月26日)

阁下,是人民建立了这个政府,他们给了这个政府一部宪法,而在这部宪法中,他们又列出了授予这个政府的各项权力。他们使它成为一个受限制的政府。他们界定了它的权限。他们限定它只能行使授予它的权力;而且他们宣布其它一切权力仍然属于各个州或人民自己。然而,阁下,他们并不到此为止。如果他们在这儿就停了下来,那么他们就只完成了他们的一半任务。任何定义都不可能定得那么明确,以致能避免产生疑问的可能性;任何限制也都不可能定得那么精确,以致能排除一切不确定性。那么将由谁来对人民的授权作出解释呢?当人们认为人民没有把自己的意志阐述明确时,将由谁来解释他们的意志呢?他们把决定这个政府的权力的最后权利授予了谁呢?阁下,他们已经以最圆满的方式解决了这一切问题。他们把这个权利交给了这个政府本身,交给了这个政府的适当的部门。

阁下,制定和通过这一整部宪法的主要目的主要意图,在于要建立这样一个政府,即它的行动无需通过各州,也不依赖于州的意见和州的决定。在联邦时期,人民已尝够了那种类型的政府的滋味。在那种制度下,立法行动,法律对个人的施用,完全由各州决定。国会只能提出建议;在各州通过和批准国会的行动之前,国会的行动没有任何约束力。现在我们仍然处于那种状况吗?难道我们依然听凭州的决定和州的解释来摆布我们吗?阁下,如果我们仍旧是那样,那么我们维护宪法的企图就将全属徒劳,而我们却正是根据这部宪法来坐在这儿开会的。

但是,阁下,就在宪法中,人民明智地规定了恰当的方式与裁决手段来解决有关宪法的各种问题。宪法包括赋予国会权力与限制这些权力的规定,也包括禁止州权的规定。因此,对确立与确定有关这些授权、限制与禁律的解释具有最后管辖权的某种权威必须存在。宪法本身已指明、制订与建立了那种权威。宪法是怎样完成这一伟大而重要的目标的呢?阁下,宪法用的方法是明定,“本宪法及依本宪法所制定之合众国法律皆为全国之最的法律。任何一州宪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内容与之抵触时,均不得有违这一规定。”……

阁下,这是第一个伟大的步骤。通过这一步骤,宣布了合众国的宪法与法律是至高无上的。这是人民所表现的意志。任何州的法律如果与宪法或依据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各项法律发生冲突都归无效。……

阁下,我得声明,到目前为止,在我的一生中,我一直毫不懈怠地注视着整个国家的繁荣与声誉,并致力于维护我们这个联邦。我们国内的安全和国内的利益和尊严,靠的就是这个联邦。我们对我们的国家感到最自豪的东西主要有赖于这个联邦——唯有经过艰苦的锻炼以养成我们严明的懿行美德,我们才得以建立这个联邦。混乱的金融、萧条的商业和濒于崩溃的信用使我们有必要建立联邦,这也就是我们这个联邦的由来。在它的良好影响下,这些关系重大的利益立即复苏,好像从死亡中苏醒过来一样,以全新的生命力跃然而起。建立联邦以后的每一年里,有关联邦的功效和好处的新证据都在涌现着。而且尽管我们的领土越来越扩大,我们的人口分布得也越来越广阔,但它们却并未超越联邦的保护或恩泽。对我们每一个人来说,联邦是我们民族、社会和个人的幸福取之不尽的源泉。

…………

当联邦继续存在时,在我们的面前,为我们与我们子孙展现了一片高瞻远瞩、令人欢欣鼓舞的前景。我以此为满足,不打算透视这层帘幕。愿上帝保佑我,至少在我活着的时候,那一帘幕不要升起。愿上帝保佑我,永远不要使我看到幕后是什么景色。当我转移我的目光对天空中的太阳看最后一眼时,但愿不要让我看到它正照耀在曾一度光辉灿烂的联邦的不光彩的碎片上;照耀在分裂、失和与交战的各州上;照耀在因内争而四分五裂,或可能为兄弟相争所流的血浸透的土地上!让他们的微弱而低徊的最后一瞥,看到这个共和国辉煌灿烂的国旗,它现已闻名全球,受到敬重,并仍然高高在前,它的武器与战利品仍闪耀着原有的光辉,没有一条条纹被擦掉或被沾污,也没有一颗星黯然失色,它所带着的箴言不是“这一切何所值?”这类可怜的问题,也不是“自由第一,联邦其次”这类虚幻愚蠢的字眼;我看到的是,当它在海上与陆上,在晴空的每一阵风中飘扬时,它把那闪耀着生命之光的字所写的,在其宽广的褶痕中发着光辉的,以及每一个真正的美国人所珍惜的另一种情感传播到全球各地——无论现在或永远的将来,自由均与联邦合为一体,永不分割!

[鉴赏]

丹尼尔·韦伯斯特(1782—1852年),美国资产阶级政治家,曾两次出任国务卿。韦伯斯特是一位才华横溢的律师,有口若悬河的雄辩之才。

1830年,在美国国会的参议院中,马萨诸塞州的丹尼尔·韦伯斯特和南卡罗纳州的罗伯特·海恩之间展开了一次大辩论。此文节选韦伯斯特当时论辩演说词的一部分。

罗伯特·海恩坚称,各州如果愿意可以合法地退出联邦。韦伯斯特在演说中通过解释宪法,从多方面反驳了海恩的主张,肯定宪法的法规把各州结合成了一个永久性的联邦,因此,各州不能合法地退出联邦。就节选部分的内容归纳起来,韦伯斯特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反驳海恩的:

一、指出宪法规定联邦政府是:“一个受限止的政府”,“它只能行使授予它的权力”。联邦既是为宪法所规定的永久性的联邦,当然联邦政府就没有权力允许各州“可以合法地退出联邦”而独立,各州也无权擅自退出联邦而独立。

二、宪法规定,各州无权决定自己的行动,“本宪法及依本宪法所制定之合众国法律皆为全国之最高法律。任何一州宪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内容与之抵触时,均不得有违这一规定。”退出联邦显然是与宪法抵触的。“任何州的法律如果与宪法或依据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各项法律发生冲突都归无效”,因此“可以合法地退出联邦”的意志是无效的。

三、“可以合法地退出联邦”的理论是谬误的,“它们和任何政府的和平施政都格格不入。它们直接导致分裂与民变”,将使各州“失和与交战”,“因内争而四分五裂”,“可能为兄弟相争所流的血浸透”了土地。

四、阐述联邦存在的重要性,“我们国内的安全和国外的利益和尊严,靠的就是这个联邦。我们对我们的国家感到最自豪的东西主要有赖于这个联邦”。消除金融的混乱、商业的萧条和信用的濒于崩溃,也曾靠了这个联邦,“对我们每一个人来说,联邦是我们民族、社会和个人的幸福取之不尽的源泉。”所以“可以合法地退出联邦”的理论是谬误的。

最后韦伯斯特有如一个热情洋溢的诗人,对联邦政府以憧憬的心情瞩望着未来。

这篇演说词,充满着拥护团结、反对分裂的爱国主义热情,它的围绕着中心的条分缕析的论证,有理有据的阐述,义正辞严的辩驳,滔滔不绝的呼吁,使对方无回驳的机遇,无可置疑的机会,更无喘息的时机;只有步步退却,投降认错的余地。演说词的最后部分,一连串排比句的运用,感情充沛,豪情满怀,简直是一曲热情洋溢的对联邦的赞歌,具有极大的感染力,对肃清各州所谓有权脱离联邦或废止联邦法律的理论,起了积极作用。

韦伯斯特的演说自成风格,在美国的演讲史上颇有声望。一位听过他演说的听众在日记里写道:韦伯斯特的演说无愧于他的名望,他的魅力、风格、声调无人匹敌,达到了炉火纯青的程度。

(汪德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