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巴朗法庭审判时的声明

在三巴朗法庭审判时的声明

甘 地(印度)

(1917年)

“经法庭准许,我发表一个简短的声明,说明我为什么采取极为严重的步骤,看起来似乎是违背了根据刑法第144条所发的命令。在我看来,这是地方政府和我的意见有分歧的问题。我到这里来的动机,是要为人道和国家服务。我是应一个紧急的请求到这里来帮助农民的。据他们说,他们受着靛青种植园主不公平的待遇。不研究这个问题,我就不能对他们进行任何帮助。因此我到这里来,如果可能的话,想在政府和种植园主的帮助下来研究这个问题。我没有其他的动机,也不相信我到这里来会扰乱公众治安和造成生命的损失。我自问在这类事情上是有过不少经验的。然而地方政府却有不同的想法。我完全谅解他们的苦衷,也很了解他们只能根据他们所得到的情报来办事。我是一个奉公守法的公民,我的第一本能应该是遵从政府对我发的命令。但是我要是这样做,就不能不违反我对那些请我到这里来的人的责任感。我觉得我现在只有留在他们当中才能帮助他们。因此我不能自动地引退。在这两种责任的冲突之中,我只好把要我离开他们的责任归于政府。我充分意识到这件事实,就是在印度的公众生活中,具有像我这种地位的人,应该小心翼翼地以身作则。我深信在我们现在所处的这样复杂的体制中,犹如我现在所面临的环境一样,一个有自尊心的人的唯一安全而荣誉的做法,就是,做我所决定做的事情,那就是,接受不服从的处分,而不提出抗议。”

“我冒昧作这个声明,并不是希望我应得的处分有所减轻,我只是说明我所以违背命令并非不尊重合法的当局,而是要服从我们生活中更高的法则,那就是良心的呼声。”

[鉴赏]

甘地一生反对殖民统治,领导印度民族解放运动,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在印度被尊为“圣雄”、“国父”。

1917年初,甘地到狄哈特专区三巴朗县调查佃农受虐待的情况和对靛青种植园主的不满,受到园主的反对、威吓和控告,他先是接到要他离开三巴朗的通知,当他表示在完成调查以前不打算离开三巴朗以后,又接到要他去受审的传票。这是他在三巴朗法庭审判时的声明。

这篇声明,异乎寻常的是,一般的所谓声明,申明自己是正确的,守法无罪的,而这篇声明却恰恰相反,它以婉转的语言,谦虚的态度,肯定自己违背离开三巴朗的命令是有罪的,首先给人以他能诚恳认罪的良好印象,最后他还说他“冒昧作这个声明”并不希望他“应得的处分有所减轻”。但是,这些并不是他所作这一声明的目的,目的是企图能够实现他与地方政府之间妥协和谅解,以便能在这一地区将调查继续进行下去,以达到他预期的目的,而这一目的,他真地达到了。

其次,这篇声明在用语上也有它的特色,虽然没有艳词藻语、令人倾倒,但实际上是十分讲究的,能很好地为他的目的服务。例如,他并不指责政府下令命他离开三巴朗是不公平,或者错误的云云,而是说,“这是地方政府和我的意见有分歧的问题”。既然是属于“意见有分歧的问题”,那他和地方政府之间就没有根本的冲突,是可以通过相互谅解和协调取得一致的。他到三巴朗调查农民“受着靛青种植园主不公平的待遇”,自然会使当地政府和种植园主的不满的,可是他说他“想在政府和种植园主的帮助下来研究这个问题”。你看,甘地不但没有对当地政府对他下逐客令表示不满,还要求得到当地政府的帮助,你还有什么话好说?是坚持撵他出境还是帮助他工作?使当地政府反而处于进退两难之地。所谓声明,但他并不申言自己来到三巴朗作调查是合法行为,并不扰乱公众治安和造成生命的损失,却说“不相信我到这里来会扰乱公众治安和造成生命的损失”。这样说,口气就显得婉转多了,容易使对方接受。

再次是,这篇声明虽然十分简短,全文仅仅600来字,但却包含了多方面的内容,既言明他发表这一声明的目的,又交待了自己来三巴朗的动机和任务无非是为了帮助农民,“要为人道和国家服务”,还说明了自己的苦衷,即应该“遵从政府对我发的命令”和留在农民中间“帮助他们”,这两种都是他的责任,而他现在正处“在这两种责任的冲突之中”。这样就能使当地政府对他有所谅解。

由于甘地采取了正确的形式和态度,再加上巧妙的用语和说理充分,所以收到了令人满意的效果,在他到法庭接受审判以前,就接到了通知,省督已下令撤销了他的案子,并且允许他可以自由进行拟议中的调查,甚至还可以从政府官员那里得到他所需要的帮助。

(汪德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