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 农业景观保护与更新
“保护”一词,在《辞海》中解释为尽力照顾,使权益不受损害。根据《内罗毕建议》中的相关阐述,保护是指“对历史或传统地区及其环境的鉴定、保护、修复、修缮、维修和复原”。
“更新”一词,在《辞海》中解释为除旧布新或改过自新,现在已引申为旧的去了、新的来到的意思。也指产品在结构、性能等方面比原来的有明显的改进和发展。
农业景观源起于农耕时代,呈现出的景观是人类数千年历史和文化的积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于1992年12月召开的第16届会议上将“文化景观”纳入《世界遗产名录》。至此,世界遗产分为四类:自然遗产、文化遗产、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混合体的双重遗产和文化景观四类。农业文化遗产涵盖了作物品种、农耕技术、生产工具、生产制度、农耕信仰等多个方面。在当今飞速的城市化进程中,许多颇有价值的农业景观被建设性破坏,这些不可替代的农业文化遗产需要有序地保护。
保护用在景观的保护上,优先理解为对乡村具有某种程度的保护能力,具体就是对景观环境中诸如植物、建筑物、构筑物等实体物质的保护。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乡村地区开展了各式各样的乡村景观整治和环境美化工作,但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理论和指导,导致许多乡村地区出现盲目跟风的破坏性建设,不但没有达到新农村景观建设的要求,反而使传统乡土景观受到严重的破坏和冲击。因此,在美丽乡村建设背景下,乡村景观建设过程中如何妥善处理好农业景观的保护与更新,实现传统农业景观与现代农业景观的延续与发展,是建设和谐宜居新农村过程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在美丽乡村建设中,不但要完成农业景观的保护工作,还要在吸收和保护传统乡土文化的基础上,更新建设方式中的前沿科学技术与方法,规划新时期普遍的生活与生产方式的景观,实现传统农业景观的更新,使传统农业景观与现代农业景观有机结合,焕发出新的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