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层教育制度的特点

我国基层教育制度的特点

我国的基层教育制度的大部分内容来自于我国现行的教育制度,因此,我国的基层教育制是与我国现行社会制度配套的,与多数的制度有着原则性的统一,还有自身领域的独特性。

第一,基层教育制度具有客观性。我国的基层教育制度是我国人民通过人大立法,针对自身特点和需求而设计的规则与秩序,从表面看,基层教育制度是人民主观性的产物,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人民的主观期待与价值追求。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基层教育制度需要遵循一定的客观规律,受制于相应的客观基础。

第二,我国的基层教育制度相较于其他的社会制度,其规范性是最为突出的。我国的基层教育制度是随着我国国情的变化而变化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主要的依据就是国家的发展情况,是随着国家的发展状况而逐步变迁的,是随着国家的需求而逐步变化的,其制定过程中有一定的灵活性,但不会脱离国情,其规范性不言而喻。我国教育制度的规范性主要表现在入学条件、学校培养目标、学生毕业条件等内容的制定上。

第三,基层教育制度具有历史性。基层教育制度的客观性和规范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其具体内容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发展和国家发展需求等因素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

第四,基层教育制度具有强制性。基层教育制度经过法律法规形式的确立,就会对处于该制度环境中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产生合法的强制作用。基层教育制度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形成规则和秩序,强制约束基层教育相关组织和机构的教育活动,无论是组织、机构还是个人都必须无条件遵守,否则就要受到法律法规所制定的惩罚。比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就会“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无论是政府、组织、机构还是个人,如果违反此条规定,都会受到惩罚,不受对象是谁而改变。因此,基层教育制度是独立于其约束对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