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的立法背景与立法过程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迅猛发展,因为发展速度过快,一时间造成人才缺口。人才的缺口让我们认识到,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又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性。而人才的培养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教师,因此,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队伍,就成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这就从客观上要求制定一部能够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法律。
鉴于此,1986年3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六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上,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教师法的提案和建议。此后不久,国家教委据此成立了《教师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着手《教师法(草案)》的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和征求了教育界,法学界一些专家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教师法(草案送审稿)》。
1989年4月《教师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经多方征求意见又作了二次修改。1990年6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对《教师法(草案送审稿)》进行讨论。国务院法制局和国家教委又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提出的意见对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再次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形成《教师法(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务会议审议。
1991年8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教师法(草案)》进行审议,会议对教师待遇和推行教师聘任制等有关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1992年10月,国务院将教师法草案撤回,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一步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并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精神对《教师法(草案)》作进一步修改,之后提交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此次会议对《草案》进行全面审议、修改,并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历时8年,是在总结建国四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十五年来教师队伍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颁行的。至此,我国第一部关于教师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诞生了。”[5]
下面为大家简单解读一下《教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