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教育法制化进程
教育法制化的呼声已经回荡了几十年,在呼声中,我国的教育法治化也得到建设、改革和发展。我们常说的教育法制化指的是国家建立的有关教育的法律和制度,其实就是国家教育法律体系和相关内容的整体,内容包括教育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活动和过程的总和。我们国家按民主原则,习惯性地将教育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办事,也就是我们所呼喊的“依法治教”。
基层教育法制化的主要内容是维护基层公民受教育权,保障基层学校及其他基层教育机构的正常运行,促进行政机关在基层教育活动中依法行政,在保证国家教育标准的同时,保证我国基层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基层教育法制化的根本目是建立和维护教育秩序,进而提高教育的总体效益。我国教育法制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基层教育法制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同社会主义法制的总体要求是一致的,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站在基层的角度来看,“有法可依”是指有完备的法律规范,能用整个教育法体系调整教育活动和教育现象;“有法必依”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所有党派、社会团体、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守教育法,依法办事、“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教育法,维护其法律的权威性;“违法必究”是指对一切违反教育法的主体追责,不能有任何主体凌驾于教育法之上。
但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经历了非常多的曲折,伴随这些曲折的发展历程,我国教育法制建设逐步得到了完善和发展,并取得了很好的成绩。
我国60多年的教育法制建设工作,可粗略分为四个主要阶段,分别是新中国成立至1956年的开端阶段、1957至1976年的低谷阶段、1977年至1992年的恢复探索期阶段、1993年至今的中国特色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阶段。下面我们一起详细看一下这四个主要阶段。
第一个主要阶段是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的7年时间,现在,在教育法制研究领域,将这段时期视作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开端。其实,将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的7年时间视作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开端也并非绝对严谨。
因为在教育法制方面,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就已经做好了很多基础性工作,比如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就已经废除了旧的教育法,这方面工作主要体现在1949年9月的共同纲领。当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经过多轮的商讨之后,制定了共同纲领,之后迅速并通过了共同纲领,共同纲领的教育条款非常适合当时中国的国情。因此,共同纲领的相关内容成为了新中国的教育基本方向。
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的教育立法工作就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为尚未成立的新中国收回散落在个主体的教育主权;第二个方面是为尚未成立的新中国接收了全国各级各类学校以及相关教育研究机构;第三个方面是全面取消了国民党对学校控制;第四个方面是建立了适合当时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教育制度。在这样的背景下,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就已经有部分新的教育领域法律得以确立。
在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的7年时间,是所有社会主义教育法制建设工作的开端。在1949年11月,我国中央人民政府的教育部成功地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根据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会议取得了高度一致的了决议,决议清楚地认识到我国教育的基础情况和未来方向。那么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都取得了哪些共识?
第一,新中国应该采用那些在实践经受过考验的教育原则,同时有选择地吸收旧中国的相关教育经验。
第二,吸收他国先进的教育经验,当时最主要的是学习苏联在教育方面积累的先进经验。
虽然新中国在成立之初就在教育法制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当时的客观条件并不利于教育法制相关工作的开展,受此种种客观因素与不利条件的影响和限制,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的7年时间虽然出台一些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其中也留下了很多的遗憾。
不过单纯地从工作方面来看,在如此条件下,我国的教育工作,总体上依然井然有序地运行,并从旧世界划开一条口子,逐步将新中国的教育法制建设、规范化建设和制度化建设送上正确的轨道,已经实属不易。
第二个主要阶段是1957到1976年的19时间。现在的教育法制研究领域十分重视这段时间,将这段时期视作我国有教育法制工作以来,最为低谷的时期。
受到部分动荡因素的影响,在1957到1976年的19时间之中,我国很多建设工作都被迫停止或者倒退,教育法制建设工作也没能幸免。这19时间之中,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工作几乎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发展,基本上处于半停滞的状态。这段时期,我国的教育秩序荡然无存,教育法制建设也遭到严重冲击。
1961年,在混乱之中,中央看到了教育制度混乱对我国对教育秩序的影响,为了改善混乱的教育制度状况,《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快速发布;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发布之后,立即在高等学校方面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高等学校逐步摆脱了混乱状态,回归到正常运行的轨道之上。在看到《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所取得的效果之后,中央又颁布了《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其效果也很快显现出来。然后沿着这一套思路,从高到底地走,中央又颁布了《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三个分别针对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全日制中学、全日制小学的工作条例的相继颁布,在短时间内明确了我国各级各类学校的基本任务,也成为了我国各级各类学校的基本工作规程,可以说这先后颁布的三个工作条例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定海神针的作用,让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工作在短期内得以恢复,并且有了很好的方向,并沿着好的方向发展下去。
但是,从1966年开始,受动荡因素影响,我国各项原本在计划中的立法工作都无法正常进行,所有立法工作完全停顿,我国的教育法制工作也一夕之间戛然而止。新中国之前,中国共产党在教育法制方面所取得的成就相继失去了光彩,相关法律法规也失去效用,司法工作也没能幸免,也在短时间内失去了独立性。1966年开始,教育法律法规失去原本应有的效能,一时间各种法律之外的手段甚嚣尘上,以往为社会和人民所摒弃的各种弊病也沉渣泛起,全国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都已经不能正常运转,教育管理体系也陷入了无休止的混乱,这一系列的教育法制问题对我国教育领域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加重了教育相关部门失能的问题,更导致了后来的人才断层问题。
第三个主要阶段是1977年到1992年的15时间。现在的教育法制研究领域将1977年到1992年这段时期视为恢复阶段。1978年12月18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尤其是教育法制建设工作方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教育界开始依照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精神和原则在全国范围内拨乱反正,并且在此基础上重新颁发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在短暂施行后,又相继重新颁发了《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与《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1961年的颁发的三个分别针对高校、中学和小学的工作条例在精神与原则上是符合当时国情的,而1978年的基本国情与1961年的基本国情比较相似。因此三工作条例的重新颁行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三个工作条例让当时的高校、中学和小学逐步恢复了秩序。与此同时,我国的教育领域全方位地动员起来,我国的教育制度建设终于迎来了蓬勃的发展,开始向我国未来“依法治教”与“教育法制化”的宏大目标奋进。
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秩序逐步恢复之后,我国在教育法制领域大踏步地发展进步,先后颁行出台了很多部重要的法律,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三部法律,首先是宪法方面,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出台,让其他法律有了纲领性的法律基础可循;其次在义务教育方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让义务教育有法可依;最后是学位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让我国固定了学位的基础框架。
其中1980年2月,我国首部关于学位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出台。这是五届全国人大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本次会议对于我国教育法制化建设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基本上起到了为后来的教育领域相关法律奠基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确立之初就对教育做了很多明确的精神性、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确立之初的精神与原则性已经开始不能完全适应时代,再加上期间经过动荡时期的影响,我国急需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于是在1982年12月,我国《宪法》终于得以修改,《宪法》的这次修订,是我国在教育法律领域的最为重要的修订之一,《宪法》是一个国家的万法之母,有了万法之母做依据,以后关于教育的立法就变得十分顺畅,毕竟有了上位法,不愁下位法。
进入20世纪80年代,我国对基础教育的需求与日俱增,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迫在眉睫。从中央到基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呼声越来越高。1986年4月,在一众呼声中,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经过多轮商定修改,终于通过了新中国所颁布实施的第一部专门规定一个领域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在今天看来,我们已经习以为常。即使放到当时,如果将视野放到全世界范围,义务教育法也是司空见惯的。因为西方世界,或者说当时的发达板块以及部分发展中国家都早已经实施了与我国现行义务教育法内容相似的法律法规。但是《义务教育法》的颁行对于我国而言却有着完全不同的概念,因为这是中国几千年来第一次要为全体国民提供基础教育的法律。《义务教育法》的颁行实施为我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为每一个国民提供基础教育,提供了根本性的保障。
在国家层面颁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同时,全国范围内加强教育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大,在短时间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基础和保障,各地都颁布了更加符合地方实情的地方性义务教育法规。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地方性义务教育法规的补充,国务院各部委又相继颁行了十几部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也纷纷跟进,相继制定了符合各地实际情况的,与义务教育相关的政府规章。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所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极大地丰富了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为我国九年义务教以及后来的数次教育改革提供了强大的法律基础,也使我国教育法制化进程再上一个台阶。
从1977年到1992年的第三个主要阶段的工作上来看,这一主要阶段的工作主要集中在我国的教育立法方面,这期间的教育立法工作极大推动了我国的教育制度的完善,也适应了这一阶段我国在教育改革和教育发展等多方面的需要,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对于义务教育、全民教育和教育法制化的需求。这一主要阶段,针对当时比较突出的问题,制定了一大批专门的法律法规,各部门和地方在相继跟进出台了很多部门规章与政府规章。对当时的整个国家而言,期间的教育法律体系建设与教育法制化建设是对时代的伟大探索。
第三个主要阶段,即1977年到1992年的15时间。是我国教育法制建设极其重要的恢复期,其探索的道路,为后来的教育法制建设提功了宝贵的经验。
第四个主要阶段是从1993年开始,直到今天,有28年之久。
随着中央提出“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成效立竿见影,保障我国进入发展的快车道,“依法治国”的概念也逐步走入全体国民的内心,成为全体国民的一种共识。与此同时,依法治国的理念也在教育领域生根发芽,茁壮成长,其影响逐步放大。依照我国一贯先大局后局部的政策思维导向,在教育领域和民众之间,对加快教育法制建设的需求也越来越高,要求也愈来愈加迫切。到了20世纪90年代,教育法制化已经成为箭在弦上的大势。
于是在1993年2月,凝聚呼声与需求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出台了,该纲要在教育法制建设、教育执法系统和教育监督系统中都做了强调,并将依法治教作为我国教育法制的基本路线。在此之后,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将加快教育法制建设提升了一个等级。
将加快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相关工作提上日程之后,又将教育法制建设提升为政府职能的重要方面。并且极其重视教育立法相关工作,将相关教育立法工作都直接列入重要的计划与安排。在此基础上,当时的国家教育委员会还规划并提出了教育法规体系化的概念,提纲挈领地提出了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体系,并建立了一个总体框架。在这个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总体框架里,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将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三个主要层次构成:第一个层次,法律层面上,是与教育相关的系列法律;第二个层次,在行政法规层面上,是与我国各部门推行的教育相关系列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在部门规章层面上,是我国各级教育部门所推行的与教育有关的规章。
自此,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工作有了日程表,教育法制建设也进入了快车道,教育的质量自然也更上一层楼。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出台的几年里,我国从中共中央、国务院到各级地方政府都在围绕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总体框架做工作,一时间,作为我国教育中纲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教师为主体,为保护教师权益,维护教师尊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义务教育为主要内容,为了全面阐释义务教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以我国职业教育为主要内容,为了加强我国职业教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义务教育为主要内容,确保义务教育能得到完全贯彻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以高等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民办教育发展为主要内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十余部教育领域的法律和相关法律修订都得以出台或者修订,此外还有近百部部门规章相继出台。符合时代,符合基本国情,符合人民利益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具雏形。
在符合时代背景、符合基本国情、符合人民利益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雏形的基础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2010—2020教改发规划纲要》)出台了。2010年《2010—2020教改发规划纲要》的出台,是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为了适应新的时代需求而催生出来的。《2010—2020教改发规划纲要》提出了“六修”和“五立”教育立法计划,这11项教育立法计划,可以视作我国对新时期教育立法工作进行的总体部署与总计划。《2010—2020教改发规划纲要》对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有着深远的影响,时至今日,我们都能感受到其影响,仍然能看到“六修五立”相关工作在紧锣密鼓地推进。
一般情况下,教育的法制化建设历程总是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密切相关,尤其是基层的教育事业。法律是从基层着眼制定的,而基层的法制化程度又能左右法律的改革。因此,基层教育的发展对教育法制化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与此同时,顶层设计也直接影响着基层的实施,教育法制化对基层教育的推动作用也十分巨大。教育法治化和基层教育两者相互决定,相互影响。纵观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历程,不难发现,我国教育事业与教育法治化历来是相互影响的。
目前,我国的教育法治化已经得到了很好的实施,这一过程在总体上来看是发展十分迅速的。实践证明我国在教育法治化领域所做的一切努力都没有白费,因为教育法制化所带来的成果已经为我国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最近四十多年,我国教育立法工作被高度重视,立法种类、数量、质量也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为我国依法治教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我国基层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