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的立法特点

《教育法》的立法特点

《教育法》有着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三大特点。《教育法》作为我国教育的基本法,必须要能为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提供依据,这就要求《教育法》的内容要大而全,尽可能涵盖所有教育领域,同时,还要求我国的《教育法》要能够面面俱到地规范我国的教育关系,并且调整我国国内的各个细分教育领域之间的关系,此外,针对当时我国在教育改革中出现的一些列问题,还做出很多细致的规定,针对我国教育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也需要尽快做出能引领解决之道的规定。多年来,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积累了很多的成熟经验,需要通过法律规范形式固定下来,同时,《教育法》也要将符合改革和发展的方向,转化成导向性的规定,以保障和推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教育法》作为教育的根本大法,需要顾全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全局,无法对具体问题作出规定,同时,《教育法》在实施上要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特别是法律责任部分要增强可操作性,以保证《教育法》的顺利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