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我国《职业教育法》的相关法条

解读我国《职业教育法》的相关法条

《职业教育法》共有5章,分别是:职业教育体系部分、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等部分,一共有40条。下面对其主要条款进行解读。

《职业教育法》在“第一章 总则”中,对其立法宗旨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14]本条明确了我国制定《职业教育法》的立法目的和制定《职业教育法》的根本根据。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14]明确了《职业教育法》的基本适用范围及国家机关对职业教育领域的职责。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国家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14]这一条从经济和就业等方面说明了职业教育在我国的地位、作用和发展目的。

“第四条 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14]明确了职业教育的根本任务。

“第五条 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14]这一条明确规定我国的公民是享有自由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的,这是我国公民的享有的基本权利,且《宪法》《教育法》《劳动法》都对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做了相关规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14]明确了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等涉及职业教育的主体都对我国的职业教育事业发展有着相应的义务,这种义务是必须依法履行的,并不是可为可不为的事情。

“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14]这一条明确了国家要对特殊的区域或者人群进行相应的,且合适的职业教育,并在这一方面尽可能的提供相应的帮助。

“第八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14]这一条围绕相关证书,明确了实施职业教育相关证书的制度,这种全国通用的证书制度为基层职业教育工作和基层受教育者带来了很多的便利。

“第九条 国家鼓励并组织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14]这一条明确了我们国家对职业教育领域的重视,希望职业教育在我国的科学研究中起到更大的作用,这也是我国将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一视同仁的表现。

“第十条 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14]规定了国家对职业教育事业鼓励和奖励。

“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14]这一条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各级部门所相对应的在职业教育工作方面的职责范围。

《职业教育法》在“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中,对职业教育的体系作了明确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需要共同进步,协调有序地发展,进而通过行政的协调,形成一套具有完善体系的职业教育系统;第十三条则规定了我国现有的众多类型的职业学校教育应该如何进行基本分类;第十四条规定职业培训的多种形式;第十五条规定各级各类职业机构要接纳残疾学生;第十六条规定普通中学可增加职业教育的相关教学内容,以及对此的鼓励态度。

《职业教育法》在“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中,对职业教育在实施层面的各种情况予以相应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政府需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第十九条是我们国家对于新教学手段的鼓励,将职业教育与新教学手段结合,促进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与进步;第二十条规定了我国的企业要在教育事业中做贡献,尤其是要在我国的职业教育中起到推动作用;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举办职业学校,同时在职业培训机构方面也持鼓励态度;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国家对于联合举办职业学校的基本态度,同时,对于职业培训机构也持鼓励态度;第二十三条规定产教结合的相关情况;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立职业学校的基本条件及变更、终止情况;第二十五条规定职业学校颁发学历证书,职业培训机构颁发培训证书。

《职业教育法》在“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中,对职业教育的经费保障、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基地建设、教材建设等内容做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多元化筹资原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财政性经费;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性支出的相关内容;第三十条规定地方附加费的相关内容;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村科技开发和技术推广费用支出的相关内容;第三十二条规定学费收入的相关内容;第三十三条规定社会服务收入的相关内容;第三十四条规定金融信贷的相关内容;第三十五条规定资助和捐赠的相关内容;第三十六条规定师资队伍建设的相关内容;第三十七条规定实习基地建设的相关内容;第三十八条规定教材建设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