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保障的法制化对策
农村义务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关系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国家进步的全局。以义务教育经费来保障农村地区的基层教育质量,对于提高整个农村人口的素质十分有效,对于推动全民素质的提升也起到无可替代的作用,对我国教育的发展更是起到至关重要作用。
过去几年,我国的义务教育取得了历史性的发展。这样的成就,值得高度赞扬。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发展永远伴随着问题。上一节我们罗列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中最为突出的几个问题,其实这些问题有一个相同的指向,就是基层群众对教育资源的强烈需求和教育资源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这也是当前我国教育事业的基本矛盾。那么,问题和矛盾找到了,又应该如何解决问题和矛盾?
一般情况下,想要解决问题和矛盾只需要对症下药,但是,我们面对的是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保障的全局,简单的“发现一个问题,讨论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问题”似乎无法满足基层农村中小学对义务教育经费的需求。因此,我们需要制度化的保障,以解决整体问题的姿态,以刨根问底找根源的方法,用制度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等所有问题解决,并以制度化的方式,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权利关在笼子里,阻断义务教育经费投入问题发生的根源。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应该如何用制度化来化解教育经费投入中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保障相关的法律已经基本完备,法律框架已然成型。我国为了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先后制定了《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在制度层面上规范了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
在《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中,最为重要的是明确了我国政府作为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主体,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进一步强化并保障措施。
但是,为了基层政府能够合规执行,我国确定了“确定大方向,但不过分强调细节”的立法指导思想。此外,我们还要根据国家的整体经济状况来调整立法的方向,更要根据各地的义务教育价值取向来进行细节上的定制,在以上多种因素的影响下,我国在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细则规定都还比较粗略简单,在执行层面上,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细则规定的可操作性普遍不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的了我国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法律的具体实施,以及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效果。因此,我们要在确定大方向,但不过分强调细节的大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保障的立法以及实施,从立法以及基层实施的层面上来看,主要应该从以下五个主要层面上着手并加以改进。
第一个主要层面,在立法层面上,制定并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投入法》。
首先要确定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在国家财政中占有的比例。比如,近年来,很多农村义务教育领域的学者和专家不断强调,要将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支出固定下来,并以立法的方式,将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支出比例确定在国民生产总值的一定区间,并将此目标作为行动指南,有计划地逐步实现。
其次是在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的层面,将教育预算单列,并做相关规定,要求各级政府财政严格按照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单列的教育预算,依照法律、依照规定进行执行。
第三是在制定预算时,合理确定我国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相关责任,在明确责任的同时,严格监督验收程序,让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在执行层面上得到保障。
第四是在投入主体的确定上,要明确政府的主体地位,以及对国家的税收的依赖,更要在国家税收中强制留存下足够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部分,在这样的前提下建立分配机制,强化分配机制,实现分配机制的常态化、制度化以及机制化。
第五是选择投入主体的主要考量因素,因为在我国的财税制度中,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要占有更多的税源,而省级政府以下的市级政府、县级政府相比较下,并没有更多的税源,更不要说更多的税收。在这样的前提下,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掌控着多数的税收,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在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方面的保障能力更强,对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稳定保障的能力更强。因此,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要承担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主要责任,为我国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撑起一片天。
目前,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主要由省级财政负责相关统筹工作,并负责落实和监督。因此,在短期内无法改善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情况下,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有所作为,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保障工作能落到实处。
第二个主要层面,要在立法层面上,制定与教育投入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上确保我国教育财政总量,并保障我国教育财政总量能够及时到位,足额到基层。
通过近年来的贯彻,我国教育部及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为了能够保障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已经拼尽全力,并且做了很多额外的工作,这些努力为我国农村义务教育提供了坚实的投入保障。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其中的问题。由于农村基层缺乏充足的义务教育投入,而且我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保障仍然存在着很多亟需改善的地方。
首先,各级政府,尤其是省一级政府,在进行财政预算的相关决策时,要做到心中有教育优先的概念,知道义务教育是教育的优先级,农村义务教育是义务教育优先级,保证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求,理解农村基层的痛处与难处,让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得到保障。
其次,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前,要有明确的导向性,在财政预算形成的过程中,要遵守农村义务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要以《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为基本依据,要保障民意的充分表达,并建立机制来保障群众表达意见和建议的权利,要依法以各级人大决议的基本方式来审核并通过预算案,为我国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提供法律保障。
再次,各级政府要建立起一套与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保障相关的,需要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追责机制,以追责机制来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实现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制定预算的水平,让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再是无问责、无追究的领域。
综上所述,我们只有保证了各级政府,尤其是省一级政府的财政投入总量,让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总量与各地的让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总量满足各地的教育需求,这样才能从投入层面保障农村义务教育。
第三个主要层面,我国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法律保障。
首先,目前已有的相关法律能够在立法与实施等层面上完善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也为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方面提供了可依的法律保障。但是很多问题并不是发生在立法与资金划拨的层面上,比如在基层,尤其是县一级政府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我国完善体系的义务教育法律,有时只停留在法律层面,并没有执行。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应该关注投入的实际状态,要看最终结果,要看资金最终流向和用途,要以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有没有按照法律将经费投入到位作为唯一基准。
其次,我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在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使用上存着很多问题,这一点会在“第四节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详细展开,此不赘述。
我国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相关法律,在立法与实施等层面中,必须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相关责任,依规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监督。尤其在实施层面,要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机制。对于没有或者不能履行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相关法律义务的政府与相关职能机构,要追求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只有让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相关法律有强制力,在实施细节上防微杜渐,才能让农村义务教育中的问题得到顺利解决。
第四个主要层面,完善内部分配制度,从法律制度层面上保障分配的公平。
一直以来,我国义务教育在均衡发展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一直都没有切实地落到实处,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没有能够得到均衡发展。因此,想要在法律制度层面上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的分配均衡与公平,就要依法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总份额。
首先,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公益性原则,较大公共利益才是我国的义务教育应该去追求的,尤其是改善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能得到更多的公共利益。因此,我国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中,应当将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作为重点,做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在个人层面上,基本不负担教育成本,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得到实惠。
其次,按照我国《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平等接受教育的基本原则,各级政府要在城乡之间平等地分配教育财政支出,并建立健全制度来保障这种平等,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得到更多的资源,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得到更多实惠,让我国的义务教育产生更多的公共利益,并让这种利益回馈到农村,停留在乡村,让利益以正向循环的方式不断促进我国农村的发展。
再次,因为各地的经济水平与各级政府的财政状况存在较大差异,我国城乡义务教育在实施层面上,一直都存在差别对待的问题。我们要认识到,这种差别是市场经济下的必然结果。但是,因为社会主义国家属性,我国一直以来都将这种差别视为不公,视为问题。并且,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付出了很多努力。但是,如果从制度层面进行思考,我们就会发现,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财政投入都是由我国各级人大在人大会上或者常务会议上决定的。也就是说,无论各地的经济水平与各级政府的财政状况存在多大的差异,最终落实到基层的教育投入都是通过财政预算决定的。既然这个问题在制度层面上是能够解决的,就要在制度层面上加以解决。因此,要在义务教育财政投入分配的时候,要严格规定,让问题在资金使用的使用层面得到解决,最终解决我国农村义务教育投入问题。
第三,站在义务教育公益性的基本原则和平等接受教育的基本原则的角度,无论是城市义务教育还是农村义务教育,都应得到充足的投入保障。但是,因为我国农村人口占接受义务教育人口中的多数。因此,我国各级政府在财政支出方面,应该更加重视农村基层,更加重视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保障。最终在政策导向上,建立起来一套更加倾向于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保障的教育财政支出体系,并完善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保障的基础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让农村义务教育得到全面均衡的发展。
第四,国家教育财政支出需要更加公平合理的制度体系,用以保障教育资金和资源能够更加合理地分配到城乡义务教育的学校。让我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有更加充足的资金,来保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教师的待遇,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教师在更高的工资标准中提升教学水平。给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更多的教师编制,保障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给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更多的设施与资源,保障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最后,再设置一些列的标准,来保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的教师工资、教师编制、教学设备设施资源。并为此立法,在法律层面上将其制度化、法制化。
第五,加强对投入的监管,让保障落到实处,让《宪法》《教育法》等上位法中的立法精神与立法原则得以彰显,让《义务教育法》等基础性法律中的具体规定得到实施与展开,以法律制度来制约各级政府的财政预决算行为,让法律成为财政拨款的依据,让制度来引导资金的流动,让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保障的各项工作都在法律的框架内得以实施。
如果从法制的角度上来看,我国基础教育领域的法律已经体系化,完成了法律框架的搭建。而且义务教育领域也并不缺规章制度。但是,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实施层面的法律层级不高,缺乏强制性。而上位法普遍遵循着“确定大方向,但不过分强调细节”的导向,导致上位法缺少透明性和可操作性,上位法和实施层面的法律都不能很好发挥应有效力。
我国教育经费的相关问题复杂且盘根错节,只有明确农村义务教育的地位,知道农村义务教育对深化农村教育改革,加快农村教育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协调城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才能更好地解决我国农村义务教育中经费投入的相关问题。
因此,我们要重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问题,以制度化解决农村义务教育整体问题的方法,来找寻适合现阶段我国的制度,以求新求变的精神迎接新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