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条款

解读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条款

《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律。”[11]

《民办教育促进法》共分为:总则、设立、学校的组织与活动、教师与受教育者、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管理与监督、扶持与奖励、变更与终止、法律责任等10章,共计67条。下面对其主要条款进行解读。

《民办教育促进法》在“第一章 总则”中,对其立法宗旨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11]明确了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目的,阐明立法到底是要需要维护谁的权益,并阐明了该法制定的政策与方针依据,还有大的政策背景。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11]这一条明确了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所能管辖的范围。规定了到底什么是所谓的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界限在哪里;此外,还表明了我国的经营性民办学校到底应该如何归属的问题,显而易见,其不属于本法的调整对象;《民办教育促进法》是其他相关教育法律的补充等内容。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11]这一条是针对基本性质的,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民办教育事业是什么性质,需要秉持什么样的方针以及相应的发展规划。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11]规定了我国民办学校的基本活动原则。

“第五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11]规定了民办学校法律地位。

“第六条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11]规定了国家对民办教育事业鼓励和奖励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11]规定了我国民办教育的基本管理体制以及相关工作的负责单位。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11]规定了我国民办教育的基本地方管理体制。

“第九条 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11]规定了民办学校要开展党建工作。

《民办教育促进法》在“第二章 设立”中,对民办教育的设立作了明确规定。国家改革开放以后,民办学校应运而生,一时间民办教育学校的设立和发展进入了快车道,民办教育的设立就成了社会各方最为关注的问题。第十条规定民办学校设立条件;举办民办学校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第十一条规定了举办民办学校应具备的资格。第十二条规定不同类别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权限划分;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提交材料;第十四条规定筹设审批程序;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材料;第十六条规定直接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供材料;第十七条规定正式审批时限;第十八条规定审批结果发放形式;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办理登记手续。

《民办教育促进法》在第三章中,主要讲了学校的组织与活动,这一章节主要在组织与活动层面对我国的民办教育的义务与责任还有活动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二十条是关于我国的民办学校应该设立什么样的机构,应该如何设立决策机构,应该符合哪些条件做了详细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是关于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组成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是关于理事会、董事会职权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是关于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资格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是关于民办学校聘任校长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是关于民办学校校长职权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是关于民办学校颁发学业证书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是关于民办学校民主管理的规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在第四章里,主要讲了民办教育教师的定义、权益等内容,还对民办教育的受教育者进行了大量的关联性阐述,这一章节对我国的民办学校的教师提出了非常明确的要求,也阐明了教师所应该享有的权益,当然和教师对应的就是学生,该部分也对受教育者应该享有什么样的权益,有哪些权利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十八条是关于民办学校教师的相关内容,主要阐明了在我国其应该享有的法律地位,这一点可以与公立学校的教师进行横向的对比。此外,也阐明了我国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有着什么样的法律地位,这一方面可以直接参考公立学习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九条其实和《教育法》的阐述无二,民办学校教师的相关资格的取得,也是和公立学校教师无二;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是关于民办学校教师的教育、培训、待遇、权利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是关于民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与权利的规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在“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中,对民办学校的学校资产与学校财务管理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第三十五条是关于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三十六条是关于民办学校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的规定;第三十七条是关于民办学校资产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第三十八条是关于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及监督的规定;第三十九条是关于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监督的规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在第六章中,主要讲了与管理相关的内容,还有如何对相关主体进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该如何对民办学校开展相关管理工作,以及对其的监督职责应该由谁来担负起来,这些都做了明确规定,以便以后在基层的相关工作中能做到透彻明晰。第四十条是关于指导工作的,主要讲了我国的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和教育有关的部门,应该如何针对民办学校做工作,重点是如何进行工作上的指导,这些关于指导权的明示,在基层教育工作者眼中是十分必要的,尤其在基层正对学校的招商引资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第四十一条是如何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监督,并且进行相关指导的评估,这样量化的方式可以为基层教育管理人员减少很多的顾虑;第四十二条是民办学校在招生工作中应该参考的规定,还有在招生中应该如何发布广告,如何捋顺招生流程以及广告的方式;第四十三条是在教育实践中应该如何保护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的相关权益,这一条需要大众周知,尤其是基层的受教育者可以在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第四十四条是关于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的规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在“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中,对各级人民政府在资金、税收、金融、经费、土地等方面对民办学校的扶持与奖励做了明确规定。第四十五条是关于政府对民办学校给予财政支持的规定;第四十六条是关于政府需要在一定条件下对辖区的民办学校在特定的条件下进行一定的扶持;第四十七条阐明了我国对于民办学校要给与一定的税收优惠,并且这种优惠是政策性的,民办学校的管理人员要周知,并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享受到该政策;第四十八条是我国的民办学校和公立学校以及国外的学校一样,是可以接受来自方方面面的捐赠;第四十九条是对金融机构支持民办教育的规定;第五十条是对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拨付教育经费的规定;第五十一条是对民办学校用地优惠措施的规定;第五十二条是对促进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规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第八章,是关于民办学校的变更以及如何终止民办学校的,这一章节的内容主要是民办学校如果要发生注册上的变更,需要做哪些工作,应该如何进行,关于终止的条件和所需工作也做了明确的规定。第五十三条是我国的民办学校如果想要设立分校,或者分立,再者两校合并应该符合哪些条件,应该如何操作,这一条需要基层的民办学校做足功课,因为未来十多年类似的操作会逐步增多;第五十四条是对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的规定;第五十五条是对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的规定;第五十六条是对民办学校终止的规定;第五十七条是对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规定;第五十八条是对民办学校终止时的财务清算的规定;第五十九条是对民办学校财产清偿顺序和剩余财产处理的规定;第六十条是对民办学校终止后需办理的手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