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法》在教育领域
为了在教育领域拨乱反正,让我国的发展教育得到更好地发展,所以制定《教育法》。《教育法》的颁布是时代需求的产物,也是历史的必然。可以说《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改革的必然产物,是在顺应我国教育发展关键时期应运而生的。《教育法》的诞生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长期的孕育。因此《教育法》是在有坚实立法基础上而产生的。
第一,《宪法》是《教育法》的立法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因此是国家的根本法,一切法律的制定都要以《宪法》为依据。《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1]《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1]我国发展教育事业的基本原则和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是宪法规定的,这为《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据。
第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是《教育法》的理论基础。邓小平同志为了我国教育领域能尽快走上正轨,在制定我国教育发展战略的时候,将我国的教育立法工作摆在了非常重要而又突出的位置。邓小平同志十分重视教育工作,曾提出:“教育要‘三个面向’,培养‘四有’人才的思想”;“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教师的思想”这些成体系且经过提炼筛选的核心思想,在当时显得尤为重要,并成为《教育法》的理论基础。
第三,《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中教改发纲要》)是《教育法》的政策依据。1992年,党的十四大召开,会议在结合了我国当时的教育实情的基础上,明确了未来10年的主要任务。《中教改发纲要》系统地指出我国教育所面临的形势,还有我国教育的主要任务以及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目标、战略和指导方针,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教改发纲要》成为我国制定《教育法》的政策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