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教育法制化的问题与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教育立法不断发展与完善,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我国从立法、执法、普法等多个方面大力推进教育法制化,落实依法治教,为我国基层教育制度化提供了非常坚实的法律基础。
虽然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让我国的教育制度得到了完善,提高了我国国民的文化基础和素质。但是,因为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还在完善发展之中,尚且不能完全满足我国教育发展的新要求,在立法、执法等层面还面临许多困境。我们到底应该如何用法制的手段来规范教育并促进教育的发展?我们又应该如何面对基层教育层面的困难和问题,又有什么方法可以解决?
虽然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工作应取得了很好的成果,我们也不能忽视的教育法制建设工作中的问题。我们要认真系统地总结教育法制建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细致剖析,以求找到解决的方法。当前,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层面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育立法方面
我国的教育立法不完备,教育法律结构与体系不够完善,尽管从数量上看,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已具有一定的规模。但是,如果从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内部结构来看,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还没有形成能够媲美先进国家的教育法律体系。
第一,我国的教育法规一般都集中在某个领域或者某个主体,但是并没有实现足够的覆盖,而且内容不够丰富,这直接导致在我国在教育法制化的进程中,有诸多方面无法可依。
第二,表现在教育法律法规的结构层次与等级无序,而且配套的体系也不够完备,无法做到各层次之间关系有序可循。我国在教育法规的层次方面的建设工作有着现实的困难,比如建设程序难的问题,比如需要一个职业教育方面的法规,首先需要人大制定法律,这期间的复杂的程序这里就不再展开了,除了人大,地方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再次制定,这个周期最起码要两三年,也就是说,一个法律法规想要从一个点变成一个面,所需要的流程和时间都是很难赶上社会的进步速度。因此,更有效地制定、贯彻、实施教育相关的法律任重而道远。
第三,表现在教育法律法规在立法时需要照顾更多的地区与更多的情况,因此法律用语很难精确、精准,只能在原则性表述方面符合立法精神,在相关法律的可操作层面往往照顾不到。想必大家都知道,所谓法律法规最为重要的地方就是可操作性,由于我国的教育法规的落地能力差,导致我国教育法规往往不能很好地在地方落地,或者在落地和执行过程中出现一定的歪曲。
第四,我国的教育立法工作严重滞后于教育的实践。就比如,我国在幼儿园和成人教育方面的法律就有所欠缺,表现为立法的速度跟不上时代的变化速度。很多地方,往往出现了问题已经存在很久,但是,依然无法可依。
二、我国教育法规在执行层面的表现
我国很多的小城市在教育方面的执法工作做得不到位,比如往往出现相关法律已经下达,但是基层却有意无意地忽视;在执行过程中也马马虎虎,并不深究;一旦出现违法现象也广泛存在私了、不作为、故意隐瞒等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三个。
第一,我国部分教育法律的执行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执法意识差。而且公民的法律观念也普遍比较淡薄,教育法制观念淡薄的现象尤其严重。在基层教育中,权大于法的观念依然存在,许多教育法律法规处于虚置状态。
第二,我国一些的教育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一些教育行政部门的执法意识较差,对依法治教的内容不够自觉,再加上没有明确的罚则,各级政府和教育职能部门在教育法律执行过程中就更加分不清责任。而且多数教育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需要依靠多部门协同,在具体执行中,面对这些不明确、不清晰、不具体的法律条文,极易引发执法主体之间的推诿。
三、教育司法方面
我国教育司法制度薄弱且不健全,法律救助制度不完善。与世界其他国家的教育司法制度相比,我国的教育司法制度尚需完善。
第一,我国的教育系统本身就有着一些顽疾,尤以司法制度的顽疾最为突出,各地的教育行政部门不作为,懒政,很多有着教育行政裁判权的机构没有运作经验,空有职权却没有作为,部分情况恶劣的地方尸位素餐,导致各主体在遇到困难与不公的时候,找不到解决问题的职权部门。
第二,因为我国没有独立的行政司法制度,不设独立的行政仲裁机构,导致教育行政违法行为很难得到简单快捷的处理。
第三,我国传统儒家思想对人们的影响十分深远,尤其在“民不告官”这件事上。这致使我国公民在面对教育行政方面的不公时,普遍不愿意采取诉讼解决问题。民不告官的传统深深印刻在广大民众的思想之中,民众本着告官不会赢的固有印象,再加上教师在体制内,怕报复,学生必须在学校上学,也怕报复,就导致与教育相关的弱势群体不敢拿起法律武器向不守法的教育部门宣战,司法手段都不敢用,又如何取得司法层面的胜利,很多地方教育部门也这是看准了这一点,在行事上无所顾忌,最终导致这种现象不降反升,泛滥成灾。
四、我国在教育法制和相关监督工作方面的表现
说到监督问题,又是我国教育工作方面的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我国在教育监督方面的顶层设计是比较完备的。比如,各级人大有监督权,是监督工作的主力,还有教育相关的行政部门,我们的各级党组织也有,最后是社会力量。也就是说几乎人人都有监督权。可是很多地方人人都有,人人都不用,部分地方,人人都有,问题也有,但人人都没用。但是,经过多年实践,发现我国的教育法制监督力量远远不够。
第一,我国有关教育监督的法律规定缺少程序性规范,使得各级人大、行政、执政党和社会力量在监督的时候,出现监督容易,但是在执行监督权力,纠正问题的时候没有程序性规范可循。
第二,我国法律对监督内容的规定宽泛且过于抽象,基本上不会提及详细的实施细则。比如,保障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之中就难以找到详细的实施细则。
第三,人民监督应给是最坚强有力的,但现实却是人民监督的程度还远远不够,地位可有可无。
党的十九大要求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深化依法治国实践需要从教育抓起,只有在教育方面实现了依法治国,建立健全我国基层教育制度建设,才能够针对当前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这里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健全和完善我国教育法制
第一,加快教育立法步伐,健全和完善我国教育立法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教育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第二,及时修改、废止无法与时俱进的教育法律法规。
第三,修正“重权力”而“轻权利”的倾向,突出权利本位,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
第四,弥补教育法律的缺陷,填补立法的空白。
第五,加强教育立法的科学性与规范性,各级领导需要站在全局来思考问题,并用全局思想来做顶层设计。
二、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第一,想要更好地加强教育行政的执法工作,就必须依法行政,基层要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将现有的教育行政工作梳理好,将这些工作程序化、标准化,以此来切实推进基层教育行政主体的规范化工作,最终达到倒逼基层依法行政的目的。
第二,从不同侧面入手,在实际工作中切实加大力度,让基层教育行政工作得以落实,让执法的力度有增无减,稳步推进,依法处理教育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扩大教育诉讼案件的范围,各级部门规范教育行政行为,建立健全申
诉机制,保障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
三、健全教育司法制度
第一,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具有行政裁判权的机构,完善教师、学生的投诉和诉讼渠道。
第二,建立独立的行政司法制度,设立行政仲裁机构,让教育行政违法行无处遁形。
第三,加强宣导,改变公民“民不告官”的错误意识,让公民愿意采取诉讼等方式解决问题。
四、从基层入手,切实完善我国基层的教育行政执法方面的监督工作,并实现机制化,将以往的经验沉淀下来
第一,基层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增强自身的法律修为,认真工作,在增强自身能力的同时加强职责内的行政执法监督相关工作。基层要花大气力建立起一支队伍,围绕教育行政执法方面猛抓猛打,直到相关工作情况得到质的飞跃。此外,基层队伍在具体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也要不断完善自我,将手头的工作做好。在此基础上,积累经验,摸着石头过河,将职责内的工作程序化,将相关职责细分,甚至要细分到不同情况,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相关工作的落实与执行。
第二,加强教育法制工作机构和教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的监督职能。
第三、各级人大要重视自身的监督职能,要重视自己监督职责的重要性,要依法依规开展自己的监督工作,不定期地对教基层各级教育行政的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必要时还要进行检查。只有在由人大牵头的大环境里,群众才能更好地参与其中。
站着这山望那山,心中要知道山外有山,无论工作做得再好,也要清楚山外只有更好,没有最好。因此,我们基层的教育法制建设还有很多的路要走,还有很多的河要趟,建立健全基层教育制度和依法治教不应该只是一句口号。我们要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和监督等环节,更好地让人民群众参与到监督管理工作中来,让教育从基层开始改变,一级一级地向上传导,最终做到人民群众知道大局,晓得宏观,并能从大局宏观的层面考虑我国的教育问题,并积极地参与到我国教育工作的管理中。从基层出发,最终提高我们国家整个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做好教育法制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的教育法律意识,让基层教育平稳地在制度化的轨道上快速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