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法》立法背景与修法需求
我国的教育体系是由三大部分组成的,分别是: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20世纪90年代,工业化的大潮涌动,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国的工业生产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工业开足马力生产,对于高素质工人的需求直线上升。大家都知道,一个区域内,普通基层劳动者的素质是产品科技含量与质量的决定性因素,可以说工人素质可以直接决定工业发展的天花板在哪儿,而工业的天花板直接决定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天花板。因此,想要获得更好的发展,必须有高素质的技术工人与工业人才做支撑。在当时,我国尚没有完善的教育制度可以培养出大批量的科学技术人才,可是当时的大背景是需要快速发展经济,而快速发展经济就需要大量的掌握先进技术的熟练工人。因此,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以职业教育的形式来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大量我国工业、社会、经济所需要的应用型人才的就成了当务之急。
其实在20世纪90年代时,我国的职业教育并不是空白一片。从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的职业教育已经取得了非凡的成就。但如果从我国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我国的教育结构发展着眼,我国需要在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加大力度全面发展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想要得到长足发展,就必须有一套完善的法律。综上,时代的需求,要求职业教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职业教育法》从1996年9月1日施行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关注下,职业教育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至今,《职业教育法》已经施行了22年,职业教育在这22年中得到了快速发展,我国的职业教育体系已经形成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深入推进的模式,并逐步走出了一条独具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发展之路,目前,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已经成为我国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的主力军,22年来,累计为各行业输送近1.5亿名受过体系化严格教育且有专业职业技能的毕业生。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我国职业教育的薄弱环节。历经22年,《职业教育法》的内容已经不能完全符合时代发展的需求,《职业教育法》需要面对新的环境和新的任务,其相关的内容和规定亟需做出适应时代进步、符合事业发展、满足国家发展需求的更新。
2010年,《职业教育法》修订意见稿完成,《职业教育法》的修改在即。
“2016年2月24日下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受国务院委托,作《国务院关于落实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的报告》。袁贵仁说,教育部已完成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起草工作,正在征求各地、部门、行业企业等意见。
2015年上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2015年6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张德江委员长代表执法检查组所作的关于检查职业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6月30日,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专题询问,刘延东副总理率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等部门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11月5日,陈竺副委员长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听取了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落实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的报告。
袁贵仁说,收到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后,国务院批转教育部,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认真予以落实。半年多来,通过努力,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都启动了相关工作,多数取得了新进展。也有一些问题,涉及体制机制改革,正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在制订和实施‘十三五’规划的进程中,进一步制订配套政策、推动解决。
袁贵仁说,目前我国职业教育仍是教育领域的薄弱环节,总体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还很不适应,与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较大差距。对照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提出的问题,在以下几个方面进展仍然较慢、成效还不明显:
一是对职业教育的认识还不到位。社会对职业教育和职业院校毕业生仍然存在偏见,一些用人单位存在以学历为门槛歧视职业院校毕业生现象,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有待提高,家长们主动选择子女上职业学校积极性也不高。
二是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需求存在脱节现象。一些地方对职业教育的统筹管理还不够有力,职业院校的地域布局、专业结构、层次类型不够合理,办学特色不鲜明,存在重复建设、资源分散、学校无序竞争、学生获得‘双证书’的渠道不够畅通等问题。
三是多渠道筹资机制尚不够完善。因历史欠账较多,一些职业院校特别是西部、农村和民族地区的办学条件未达到国家办学基本标准。在调动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方面,还缺乏有针对性的引导政策和操作办法。
四是职业院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编制管理、收入分配制度和评价机制不完善,技术技能人才在学校和企业之间流动仍有障碍,‘双师型’教师总量不足、素质不高、激励政策不够。
五是行业企业参与的内生动力不足。行业、企业等参与办学的责权利尚未有法律明文界定,具体政策缺乏吸引力、可操作性。特别是一些国企‘办学难’,所办学校既无生均经费、教师工资等财政拨款,也不能按民办学校标准收费。六是部门沟通协调的有效机制有待完善。职业教育工作涉及诸多部门和管理层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力度不够,上下协调、各方协作的潜力远未发挥出来。
袁贵仁表示,下一步将积极做好职业教育法修订工作。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抓紧修改完善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体系架构、基本制度、条件保障、统筹协调等关键问题,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尽快颁布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推动一批深度参与职业教育的‘教育型企业’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动各地落实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积极吸引社会投入,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推动各地依法依规核定教师编制,根据教育教学需要配备师资;健全教师招用制度等,吸引优秀人才从教。推动完善就业政策和用人机制,提升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的比较优势,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地位和待遇。”[13]
下面为大家简单解读一下《职业教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