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教师法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于1986年开始起草,经过8年的酝酿与修改,于1993年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其颁行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教师的高度重视。《教师法》的基本精神就是用法律规定的形式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障教师待遇,从根本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使教师成为社会上受人尊重的职业,确保教师的社会地位,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对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教师法》颁行的24年间,已经造就了一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