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1.《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119,已废止)

26.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原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中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规定修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220)

第一百二十八条 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第一百二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企图自杀逃跑的;

()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

()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三十条 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具有前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对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因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1122)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即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其主观恶性犯罪习性表明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以及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犯罪的;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或者归案后已经着手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行为的;

()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即犯罪嫌疑人归案前或者归案后曾经自杀,或者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第一百四十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曾经故意犯罪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依照本规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

()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不符合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

()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1213)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在根据第一款的规定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说明理由

第一百三十条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前款规定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https://www.daowen.com)

第一百三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两次以上的

第一百三十二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5.《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20061228)

12.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对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精神,着重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角度正确处理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对属于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的轻微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赔偿和精神抚慰方面和解,及时化解矛盾,依法从宽处理

13.对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初次实施轻微犯罪主观恶性小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对因生活无着偶然发生的盗窃等轻微犯罪,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一般可以不予逮捕;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不起诉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

6.《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5109)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全面把握逮捕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除刑诉法第七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应当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

第三条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同时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对于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专门予以说明对于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据,并在提请逮捕时随卷移送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为依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必要时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核实相关证据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补充移送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五条 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新的犯罪的;

()扬言实施新的犯罪的;

()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的;

()一年内曾因故意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

()其他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

第六条 犯罪嫌疑人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曾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在危害国家安全黑恶势力恐怖活动毒品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积极参加的;

()其他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七条 犯罪嫌疑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曾经或者企图毁灭伪造隐匿转移证据的;

()曾经或者企图威逼恐吓利诱收买证人,干扰证人作证的;

()有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与其在事实上存在密切关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逃,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到位的;

()其他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形

第八条 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扬言或者准备策划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曾经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要挟迫害等行为的;

()采取其他方式滋扰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的;

()其他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情形

第九条 犯罪嫌疑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着手准备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曾经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有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意思表示的;

()曾经以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的;

()其他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情形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的,应当向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向被害人说明理由对于社会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在作出不捕决定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处置预案


[1].《日本刑事诉讼法》,宋英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页。

[2].[德]克劳斯·罗科信著:《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2页。

[3].[美]弗洛伊德·菲尼、岳礼玲选编:《美国刑事诉讼法经典文选与判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4].参见卞建林、陈卫东等:《新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118—119页。

[5].罗结珍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39—140页。

[6].李昌坷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0页。

[7].参见[美]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莱克著,陈卫东、徐美君译,《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9—345页。

[8].参见[美]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莱克著,陈卫东、徐美君译,《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3—354页。

[9].参见杨秀丽、关振海:《逮捕条件中社会危险性评估模式之构建》,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