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文释义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对被不起诉人及其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如何处理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主要是为了与监察法相衔接,避免出现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形。根据监察法的相关规定,监察机关有权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因此此次修改将第三款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以包括政务处分等各种处分在内,为移送被不起诉人提供法律依据。
根据本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是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根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被不起诉人从法律意义上讲即是无罪的,侦查期间为查明案件事实而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解除措施应当遵循“谁查封谁解除”的原则,由书面作出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或者执行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公安机关作为解除主体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在收到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后,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二是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本款是一个衔接性规定,主要是针对人民检察院对于因免予刑事责任、不需要判处刑罚和免除处罚情形而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虽然被不起诉人被依法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处罚,但其行为可能属于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一般违法性行为或违反纪律、行业规定的行为,应当由主管机关予以惩戒。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检察机关不是行政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由人民检察院执行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与其职责性质不符,对被不起诉人的惩戒应当由主管机关作出,人民检察院有提出检察意见的权利,这有利于其监督职能的发挥,也是法律对其职责提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