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文释义
此条文确立了法官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含义,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程序法意义主要是简化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但是不能省略庭审程序,即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也要经过法院的司法审查。因此,法官在认罪案件处理程序中仍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仍然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此过程中,考虑到司法活动属性的本质要求,在设置科学的从宽处理规定时,需要在立法层面明确法官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处理的案件享有最终审查权,这是维持该制度适用正当性的保证。[1]
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可知,法官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所承担的主要职责就是司法审查,强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法院的司法审查也是贯彻“审判中心主义”理念的重要体现。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法院的司法审查程序有所简化,但是这并不能否认司法审判的中心地位。
该条文在修改过程中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其中一审稿和二审稿都规定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而三审稿则规定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将“法律后果”变更为“法律规定”,此种表述上的变化主要基于以下两个理由:
1.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将此部分内容修改为“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那么此条将“法律后果”改为“法律规定”,其实也是基于保持法条规定前后的一致性和统一性。(https://www.daowen.com)
2.从文义的角度理解,法律后果其实更多地倾向于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后果,但是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获得从宽处罚属于获利,是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为了避免歧义,用“法律规定”替代“法律后果”是较为适宜的。
该法条确定法官的职责主要是告知义务和审查义务,即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以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2]就告知诉讼权利而言,主要指的是审判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和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权利,以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罚的规定,包括实体从宽和程序从宽,即在量刑上可以获得从宽处罚,在程序上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
就司法审查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法官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前认罪认罚自愿性,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是否是在自愿明智的基础上作出的,认罪认罚是否具有相应的事实基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应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这关系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基础。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自愿性的审查,一方面是要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的过程中是否没有受到外界的强迫或者威胁或者欺骗等影响,而是其自己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出认罪认罚选择时是否有获得律师的帮助,是否有能力对认罪认罚的后果做理性评估,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理性的抉择;另一方面,法官要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否存在相应的事实基础和根据,并且对事实基础的审查应该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
美国辩诉交易程序中,联邦法官会逐一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答辩的自愿性、真实性和明知性。[3]在实践中,法院强调答辩协议要制作文书,以便审查。在州法院,虽然各州有权制定本州辩诉交易的程序,但大多数州的辩诉交易程序与联邦的规定基本相似,且法官有义务按照联邦最高法院的宪法判例确认被告人答辩的自愿、明知以及理性。在确认有罪答辩或者不认罪也不申辩答辩的自愿性时,法庭有职责调查自愿是否来源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与检察官之间的讨论。如果答辩是由于威胁或者胁迫,或基于未实现的或不恰当的承诺,或被告人精神上不适格,或由于服用麻醉品以至于其判断能力受到损害等原因而生,则会被视为非自愿。[4]
此外,有学者指出,美国律协《有罪答辩标准》14-1.5也规定,法官在接受被告的有罪答辩之前,应该确保其作出认罪的意思表示是出于自愿,在此之前,不能接受被告的有罪答辩。然后,法官还需要审查控辩双方协议的过程是否合法,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以及检察官的方式确认此协议证实之前控辩双方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并重点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在协议达成过程中是否存在胁迫等因素,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是在自主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协议的。14-1.6规定法院必须确认认罪协议之基础事实,亦即,法院在接受被告有罪或不争执答辩时,得为达成调查协议之基础事实所需要,而为适当调查。在调查程序中,不论被告是否同意,将会被要求录音;而在不争执答辩中,该段录音将被作为认罪协议基础事实之证据。[5]
2.法官审查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认罪认罚具结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重要材料,具结书中一般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权利的知悉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内容,包括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签署的声明。对于具结书,法官审查的重点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具结书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行为,检察官是否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以及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