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务疑难问题

实务疑难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产物,在制度试点过程中得以不断发展完善,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值班律师的参与问题(https://www.daowen.com)

值班律师作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是认罪认罚协商程序的重要主体之一,其有效参与认罪认罚协商程序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为犯罪嫌疑人进行释法说理的同时对协商过程进行监督,保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与合法性。不过笔者了解到,实践中值班律师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犯罪嫌疑人很少向值班律师咨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他们也几乎没有在认罪认罚协商程序中提出过意见。出现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值班律师基本在协商程序开始后出现,且与检察官坐在一起,加之对案情了解较少,多数情况下只能应和检察官,往往使犯罪嫌疑人误认为其与检察官是一伙的,自然不会主动向值班律师进行咨询,寻求他们的帮助;二是很多检察官认为适用认罪认罚协商程序就是要通过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所以一般协商程序的进行都比较简短,更不会给值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充分交流并进行阅卷的时间;三是值班律师本身对切实参与协商程序的积极性不高,这一方面与值班律师所获得的酬劳有关,另一方面是目前对于值班律师的定位及其权利尚存在争议,值班律师无法充分了解案件情况,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接触、交流,因而也不太会积极参与协商程序。上述问题导致值班律师无法在认罪认罚协商程序中充分发挥其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对制度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促使案件获得公正审判的作用,因而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思考探索相应地完善路径。

(二)证据开示问题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便需要告知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量刑、审判程序等事项的意见。但是条文中并未明确规定是否要向犯罪嫌疑人开示证据。实践中,各地试点检察院做法不一,有的检察院会在权利告知后向犯罪嫌疑人开示证据目录、证人名单,有的检察院会口头告知犯罪嫌疑人目前已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材料,也有检察院不向犯罪嫌疑人开示证据,直接讯问其对于自己所犯罪行是否有异议。对此,笔者认为需要在制度层面作进一步的完善,明确认罪认罚协商程序中是否进行以及如何实现证据开示。

(三)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参与问题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有利于核实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监督侦查活动依法进行。[11]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在执法过程中,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必经程序,审查起诉不能只进行书面审查,走走过场,而是要同时收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的意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规定,不能先入为主、偏信一方。然而在实践过程中,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却是常常被忽视的一方主体。其原因在于:一方面,部分检察官认为检察机关本身就是代表国家和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责任追究,自然会对被害人的利益加以考虑,实现其诉求,便不需要花费时间去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另一方面,有的检察官认为被害人在认罪认罚协商程序中发表的意见基本都是要求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给予经济赔偿或者精神损害赔偿,既然已经清楚了他们的意图,便不需要再特意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如此一来,就导致了被害人在认罪认罚协商程序中无法充分发表自己的看法。实际上,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寻求损害赔偿只是一方面的需求,另一方面是需要在诉讼过程中得到精神上的慰藉,因此应当保证被害人能切实参与到认罪认罚协商程序中,使其“可以对程序运作和实体处罚结果享有一定的程序影响力”,[12]并在了解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态度的同时达成谅解,这样既能体现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重视,又能为被害人提供化解不满情绪的出口,从而真正有效化解纠纷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