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是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和批准程序的规定,其中第二款规定的是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技术侦查。技术侦查,俗称“技侦”,广义上是指利用现代科学知识、方法和技术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总称。从广义上讲,在刑事侦查中,多数案件的侦查都需要运用一些技术手段,如勘验、检查中某些仪器设备的使用。但在许多场合下,技术侦查这一概念专指侦查中某些特殊手段的运用,而非一般意义上技术侦查设备或仪器的使用。我国《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中关于技术侦查的规定,即是在后一种意义上使用。根据《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狭义的技术侦查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为了侦查犯罪而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控、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1]2012年,技术侦查被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享有技术侦查的决定权,但人民检察院决定技术侦查的应当交有关机关执行。

(一)关键词解析

按照《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最新修改,“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要准确把握这一规定,首先需要明确以下两点:

1.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包括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等案件。但鉴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已经对人民检察院的职能管辖权作出了较为明显的修改,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此处“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身份,并尽可能采用列举的方式表明主要的犯罪类型,以使其内涵更加明确。(https://www.daowen.com)

2.有关机关

按照《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2]与之类似,我国《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其中,“侦查”是指专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以及与之相关的强制性措施,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技术侦查措施,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等。由此可知,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是依法享有技术侦查执行权的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作出技术侦查的决定后,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性质将其送交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予以执行。

(二)整体解读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十条的规定表明,在我国人民检察院依法享有技术侦查的决定权,但并没有技术侦查的执行权,与此同时人民检察院决定进行技术侦查的案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如果案件尚处于初查阶段,则不能够适用技术侦查。

第二,必须是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这一规定有三层含义:(1)犯罪行为必须是利用职权实施的;(2)犯罪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3)系重大犯罪案件。

第三,案件具有技术侦查的必要性。

第四,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