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本条新增关于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

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中国海警局行使侦查权的条款,使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与刑事诉讼法相衔接,确保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也符合当前国际上关于海上刑事侦查权的通行做法。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中国海警局是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行使海上刑事案件侦查权的机关。对于在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包括走私、毒品、偷越国(边)境、非法捕捞、破坏海洋资源等刑事案件,海警局可以依法行使侦查权。海警局的侦查权性质上同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是相同的,享有同公安机关相同的侦查权,包括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职权以及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等侦查手段。刑事诉讼法是公安机关等在办理案件中的重要依据,海警局对海上发生的案件行使刑事侦查权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制度和程序。侦查终结后,海警局认为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