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320)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八条第一款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1].郎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与适用》,新华出版社2012年版,第219页。

[2].笔者是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解释这里的“刑事案件”的,即经过刑事立案程序确定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如果从刑法或者其他学科的角度来解释“刑事案件”,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也可能被归为“刑事案件”的范围。

[3].分别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四至第一百七十五条。

[4].参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5].参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至第九十条。

[6].参见《监察法》第二条之规定。

[7].参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8].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室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版,第184页。(https://www.daowen.com)

[9].参见《监察法》第三十七至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10].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室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版,第188页。

[11].参见程雷:《侦查秘密原则初步研究》,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12].关于应当如何解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应当如实回答”之规定,可参见程雷:《刑事诉讼法律解释方法的顺序规则初探——以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应当如实回答之关系为范例的分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年第1期。

[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了侦查讯问中录音录像的应调取原则,即侦查人员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调取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或者录像,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提供。

[14].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分别规定了主要的实物证据取证过程必须有见证人在场并在相关笔录上签字确认。

[15].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室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版,第198页。

[16].分别参见《监察法》第二十八至第三十条之规定。

[17].参见《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

[18].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2018年3月1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载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室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版,第45—46页。

[19].《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第十五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对被控施用酷刑者刑求逼供的证据。”

[20].在全国人大法工委撰写的刑事诉讼法释义书中,“刑讯逼供”的界定方式引用了《联合国反酷刑公约》对酷刑的界定,即“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使当事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而不得不供述的行为,参见郎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与适用》,新华出版社2012年版,第124页。

[21].该公约由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12月16日通过,1976年3月23日生效,中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该公约,至今尚未批准。

[22].[奥]曼弗雷德·诺瓦克著:《<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评注》,孙世彦、毕小青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29页。

[23].本文仅从形式意义上将监察调查划分在刑事追诉之外。

[24].[奥]曼弗雷德·诺瓦克著:《<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评注》,孙世彦、毕小青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44页。

[25].参见本书编写组编:《88种职务犯罪追诉标准》,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版。

[26].六部委规定第1条对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互涉管辖问题规定,“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27].刑事诉讼法中的并案管辖是有限度的,即不能超越刑事诉讼法对职能管辖的既有规定,即使是六部委规定第3条规定的并案管辖亦是如此,所谓的并案管辖或者关联案件的管辖只能是本系统内的并案处理,详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