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规定。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要求。“认罪认罚具结书”是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在认罪认罚协商程序结束后签署的对协商结果进行确认的书面文件。一般情况下,其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权利知悉情况,所触犯的罪名,具体的量刑情节和量刑建议,适用的程序以及自愿签署声明、律师声明等。而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则需满足以下要求:
1.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即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出示的起诉意见书中载明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没有异议,这一要求强调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自愿性,其认罪不得在受到胁迫和欺骗的情况下作出。(https://www.daowen.com)
2.犯罪嫌疑人同意量刑建议,即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基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情况等向法院提出的从宽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结合本条及上一条规定的内容,检察机关提出的从宽的量刑建议应当是其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充分协商后得到双方一致认可的结果。
3.犯罪嫌疑人同意程序适用,即犯罪嫌疑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基于此在审判阶段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若不宜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则仍需适用普通程序),克减部分程序性权利(如在庭审过程中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环节等),以寻求案件的快速审结,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4.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有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即犯罪嫌疑人与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过程需要有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在场见证,并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保证犯罪嫌疑人在充分了解制度内容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从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案件的公正审判。
上述四项要求是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所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缺一不可,若有一项不符合,便不能签署该具结书。
第二款规定了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情形。这几类人有的是在生理上有缺陷,有的是精神上有障碍,但并未丧失或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属于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但对事物的完整性、客观性的认识与理解又不是很全面的人,有时可能还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为了充分保障此类人的诉讼权利,本条规定了这些人认罪认罚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二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情形。未成年人是刑事诉讼中的特殊群体,他们在性格、心理、智力、认知等方面还不够成熟,尚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一编专设了一章来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而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在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够了解的情况下盲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作出对自己不利的承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则不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由法院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情况进行审查判断,并进行从宽处理。三是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本条款是兜底条款,主要是考虑司法实践中各类案件情况复杂,无法对所有情况一一列举,因此以兜底条款的形式加以规定,便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或者根据需要对相关内容作出司法解释。此外,对于本条款规定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只要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仍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予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