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1026)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2.《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39)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https://www.daowen.com)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5.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工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6.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7.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10.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1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1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陈卫东主编:《量刑程序改革理论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276—278页。

[2].陈卫东主编:《量刑程序改革理论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0—12页。

[3].陈卫东主编:《量刑程序改革理论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278—2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