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案第十四条】审查起诉时讯问和听取意见的规定

【修正案第十四条】审查起诉时讯问和听取意见的规定

将第一百七十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三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https://www.daowen.com)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