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10月26日)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年7月1日)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关军事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关职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3月20日)
第二十八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https://www.daowen.com)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11月22日)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机关执行。
本条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本条规定的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包括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等案件。
[1].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31页。
[2].《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条使用的是“技术侦察”,而非“技术侦查”。
[3].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216页。
[4].比如,对于实践中经常使用的手机定位、电脑定位、查询通话记录是否属于技术侦查措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很大。
[5].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213页。
[6].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222页。
[7].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2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