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务疑难问题
2026年02月28日
三、
实务疑难问题
从立法的规定来看,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以及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相同,都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样的规定体现了诉讼的严肃性,目的是防止草率地将公民推向被告席。但是,以有罪判决的标准来要求侦查终结和起诉实在太高了,实践中,侦查和检察机关为了提高起诉的成功率,对证据把握更加严格。这样一来,固然有助于保护公民不受国家追诉机关随意追究,但是过高的标准极其容易导致逮捕和审查起诉时对犯罪的疏于追究。加之,实践中普遍以法院的“有罪率判决率”来衡量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办案质量,进一步抑制了国家追诉机关追究犯罪的积极性。同时,要求侦查终结和提起公诉按照法院定罪的证据标准进行,虽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但势必对庭审实质化带来挑战。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作为不断筛错的机制,如果不起诉率和无罪率都长期保持在极低的比例,不禁会令人们对我国诉讼模式追求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实际效果产生担忧和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