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相关法律条文
1.《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2016年11月11日)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2.《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2014年8月22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听取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被告人当庭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使用速裁程序的,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1].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
[2].《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3].Klein, Susan R.Monitoring the Plea Process,Duquesne Law Review, Vol. 51, Issue 3 (Summer 2013).Brown, Darryl K.,Judicial Power to Regulate Plea Bargaining,William&Mary Law Review, Vol. 57, Issue 4 (March 2016).
[4].祁建建:《美国辩诉交易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7页。(https://www.daowen.com)
[5].黄鼎轩:《协商程序之解构与重构》,载《法学丛刊》2016年第4期。
[6].祁建建:《美国辩诉交易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5页。
[7].[德]阿西摩·赫尔曼:《协商性司法——德国刑事程序中的辩诉交易》,程雷译,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2期。
[8].[美]迈克西摩·朗格:《从法律移植到“法律翻译”:辩诉交易的全球化与刑事诉讼的美国化》,程雷译,载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九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454页。
[9].吕天奇、贺英豪:《法国庭前认罪协商程序之借鉴》,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
[10].2017年4月修正的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455—4条规定“被告协商之意思非出于自由者、在有协商之合意显有不当或显失公平者、法院认定之事实显与协商合意之事实不符等情形时,法院可拒绝接受协商合意,要求案件进行审判。”
[11].陈瑞华:《美国辩诉交易与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之比较》,载《政法论坛》1995年第3期。
[12].陈光中、马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重要问题探讨》,载《法学》2016年第8期。
[13].参见魏晓娜:《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语境下的关键词展开》,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4期。
[14].参见[德]汉斯·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2—54页。
[15].参见林钰雄:《干预处分与刑事证据》,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59—160页。
[16].《德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条规定“对证人、鉴定人或者共同犯罪嫌疑人的讯(询)问,允许宣读以前的讯(询)问笔录以及宣读含有其作的书面陈述的证书代替。”参见《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编辑委员会:《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欧洲卷上》,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年版,第296页。
[17].日本学者田口守一认为,用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并且经过正式的证据调查程序作出的证明,叫“严格的证明”;其他的证明,叫“自由的证明”。自由证明的证据是否在法庭上出示,出示以后用什么方式调查,由法院裁量。参见[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9—221页。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林钰雄认为,所谓严格证明法则就是一种严格形式性条款,就是探知证据要用什么样的证据方法,什么样的证据方法必须使用什么样的调查程序,这两件事情作限定,所以我们把他们叫作双重的形式性。台湾学者杨云骅进一步指出,所谓严格证明,关键点就是“严格”两个字,它“严格”在三大部分:证据种类的决定,调查程序的严格性,有罪判决中心证程度的严格性。参见林钰雄、杨云骅、赖浩敏:《严格证明的映射:自由证明法则及其运用》,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