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文释义
本条是有关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界分与衔接的新增条款,主要包括移送审查起诉、补充调查与自行补充侦查、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三个方面的内容。(https://www.daowen.com)
其一,移送审查起诉。首先,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进行审查的法律依据同时包括《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其次,结合《监察法》的相关规定,移送的主体是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包括接受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移送的对象是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监察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证据等;移送的条件是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接受移送的主体是检察机关。最后,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应由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查职能,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其二,补充调查与自行补充侦查。首先,适用的条件是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其中“认为”并非是完全出于主观意志,而是要以《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的法律规定及相关证据材料为依据。需要补充核实的内容是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与证据,所需要达到的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次,适用的方式是原则上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选择予以自行补充侦查,此处何为“必要”需要相关的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和细化。再次,结合《监察法》的规定,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以防止诉讼拖延和权力滥用。最后,退回补充调查或自行补充侦查的目的是查清案件事实,满足提起公诉的标准和保障刑事司法的公正。
其三,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监察机关在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时,案件由监察调查程序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被调查人的身份转化为犯罪嫌疑人,对其使用的留置措施也应当自动解除,而不必依申请或者依职权来进行变更。同时,人民检察院对该犯罪嫌疑人应当一律先予以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从留置场所转移至拘留场所,并为相关强制措施的最终适用保留缓冲期间,时限为10天,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至四日。在此期间,检察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当然,为做好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对监察机关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不排斥检察机关在监察机关移送案件之前提前介入,并对是否采取及采取何种强制措施进行审查,在移送之日作出决定并执行。此外,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有关适用强制措施的审查和决定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其目的在于设立类似于审查批捕的独立审查期间,避免挤压正常的审查起诉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