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期限,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守的时间期限。刑事诉讼法对审查起诉期限予以明确规定是确保诉讼效率、防止诉讼拖延、保障被追诉人诉讼权益、贯彻程序正义理念的应然要求。(https://www.daowen.com)
本条的修改涉及三个方面:
一是增加了关于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审查起诉期限的规定。《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与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情况相一致,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同样需要符合诉讼期间的一般规律,适用统一的期限标准。因此,为了实现《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刑事诉讼程序与监察程序的有效衔接,此处作了相应的修改。
二是对速裁案件审查起诉的期限作出专门规定。为了应对“案多人少”、诉讼资源配置不合理的实践困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6月开始了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地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于2016年9月在部分地区逐步开展,在原速裁程序试点地区开展的试点工作按照新的试点办法继续试行。同年11月,《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出台,试点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十五日。”经过多年的试点经验的积累和总结,刑事速裁程序于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纳入法律之中。其中,试点办法中有关审查起诉期限的规定经实践证明符合实际需要,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满足了司法办案的基本要求,因此被直接吸收至刑事诉讼法之中。
三是将本条中“半个月”的表述修改为“十五日”。草案一审稿的规定是“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由于每个月具体的天数有所不同,司法实务中对“半个月”如何折算以及折算的差异性如何把握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困难,因此在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应当将“半个月”统一修改为“十五日”。本条吸收了这一意见,将“半个月”的表述修改为“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