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务疑难问题

实务疑难问题

(一)事实审与法律审界限模糊(https://www.daowen.com)

《人民陪审员法》首次规定在陪审员参与的七人合议庭中实现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离,人民陪审员只负责认定案件事实。将人民陪审员从专业化的法律适用中解脱出来,以确保其实质有效参审。诚如学者所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名存实亡的根本原因,即在于违背了诉讼的规律,让普通民众解决法律专业问题,而不可避免地成为专业审判人员的附庸”。但是,准确无误地分离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并非易事且不符合司法认定规律。通常认为,法官审判的过程“首先是查明事实,解决事实问题,之后是适用法律,解决法律问题”。然而,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界限模糊,二者水乳交融,难以做到泾渭分明。机械地离析事实审和法律审不仅难以确保分离的准确性,而且有损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完整性。[2]

(二)庭前阅卷机制与人民陪审员制度初衷的冲突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均规定保障陪审员的阅卷权。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的通知中还提出运用远程阅卷的科技手段为人民陪审员参审提供便利。然而,人民陪审员庭前阅卷机制的合理性有待商榷。一方面,法官通过庭前阅卷明确案件争议焦点以及重难点,确保庭审的质量和效率,实现庭审实质化;另一方面,法官在庭前阅卷中容易对案件形成预断,导致庭审流于形式。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最大的区别在于人民陪审员不具有法官惯性的、僵化的职业思维。[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