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审判组织的规定。

(一)基本概念

刑事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具体刑事案件的法庭组织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独任制和合议制。

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的制度。独任制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判的案件。因为这类案件案情比较简单,情节比较轻微,由审判员1人进行审判,既可以保证办案质量,又可以节省司法资源,便于法院集中力量处理比较重大、复杂的案件。审判员依法独任审判时,行使与合议庭的审判长同样的职权。适用独任审判,须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进行,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应当公开审理,并要认真执行回避、辩护、上诉等各项审判制度,切实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合议制是一种集体审判的制度,即案件的审判,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制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除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判案件可以采用独任制外,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均须采取合议庭的组织形式。实行合议制有利于发挥集体的智慧,集思广益,防止主观片面、个人专断和徇私舞弊。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10个省(区、市),各选5个法院开展为期2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18 年4 月27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我国首部《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法》的通过,对于解决“陪而不审、审而不议”问题具有积极的作用。该法旨在通过人民陪审员实质有效参与审判,实现司法民主化与司法专业化的有机统一,提高司法公信力。

《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了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首先,能够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其次必须同时满足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八周岁、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此外,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人民陪审员法》也对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进行了限制:

第六条规定了三大类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第一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第二类,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第三类,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第七条规定了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主要包括: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二)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二审稿对审判组织规定的变通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二审稿的规定是:

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https://www.daowen.com)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两相对比,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二审稿对审判组织的组成作了较大的调整。首先,对于在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改变了原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的模式,扩大了一审人民陪审员的数量,增加了一审七人合议庭的组成模式。其次,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保留全部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组织结构不变,将原来的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三至七人的组成形式改变为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的合议庭模式,明确合议庭如果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只能有三人合议庭或者七人合议庭。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取消了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审判组织形式,即由最高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只能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审理。

(三)《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最终规定

1.对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审判组织的规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此条规定维持了二审稿对于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组织所作的规定,明确了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两种审判组织构成。第一种方式延续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第二种方式在原一百七十八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七人组成合议庭审理的审判组织模式。

至此,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的审判组织划分为以下几类:

(1)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

(2)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三人合议庭或七人合议庭审理;

(3)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对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审判组织的规定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修改后第一百八十三条维持了二审稿的改变,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对原来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三人、五人、七人合议庭的形式缩小为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三人合议庭或七人合议庭的形式。

3.对最高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审判组织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一审案件审判组织的规定,延用了二审稿的规定,取消了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审判组织形式,即由最高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只能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审理。

4.对上诉、抗诉案件审判组织的新规定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二审稿的规定作了相应的修改,二审稿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因合议庭组成只能是单数形式,规定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实际也只能组成三人合议庭或者五人合议庭。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直接明确了合议庭组成,用语更加简洁精炼。

5.合议庭由单数人员组成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取消了2012年刑事诉讼法和二审稿“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的规定,仅规定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