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公证的遗嘱是否比其他遗嘱的效力更高?
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积累的财富也越来越多,通过遗嘱来决定死后遗产如何分配,也成为农民安排身后事的一种常见方式。为避免将来继承人因继承财产发生矛盾,一些人会选择对遗嘱进行公证,认为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但是依照现有的法律,公证遗嘱的效力与其他遗嘱效力是相同的,并不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法律地位。
《民法典》规定了六种遗嘱类型,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公证遗嘱。立遗嘱人可根据自身的情况自行决定采用何种方式订立遗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并非所有的遗嘱都需要经过公证。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的全部内容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笔签名,且签名应为遗嘱人的正式姓名,要同时注明年、月、日。基于遗嘱的严肃性,通常要避免对自书遗嘱的涂改或增删。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了代书遗嘱,当遗嘱人不会写字、不能写字或没有书写的条件时,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书写遗嘱,为了保证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打印遗嘱,随着电脑技术、打印技术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将遗嘱以打印的方式呈现出来,但打印字体不同于手写体,无法确定是否为遗嘱人所为,为保证打印遗嘱的内容与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一致,该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符合见证人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需要强调的是,遗嘱人和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应在音像资料中记录自己的姓名或肖像,而非在保存音像的材料上写上自己的姓名和年、月、日。
(5)《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了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订立口头遗嘱实为紧急情况发生时的一种救急方法,只有在遗嘱人危急情况下才可订立,且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使用其他方式订立遗嘱时,口头遗嘱即归无效。
(6)《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了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为保证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公证遗嘱需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口述或书写遗嘱,公证人员要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在确认其有效性后,由公证员出具《遗嘱公证书》。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规定,多份遗嘱同时存在且内容相抵触的,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以其他方式订立的遗嘱。但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比其他遗嘱更高的法律效力。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即2021年1月1日前死亡的,首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来确定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还是适用《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