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伪劣电器引发火灾,农民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7 假冒伪劣电器引发火灾,农民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许多假冒伪劣商品流向监管薄弱的农村市场,大到“山寨”版的家用电器,小到“三无”点心、零食。有些商品,不仅质量不能保证,甚至连基本的安全保障都做不到,假冒伪劣电器发热、漏电、短路,甚至引发火灾、爆炸;而“三无”食品,食品安全不达标,引发腹泻,中毒,严重危害农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农民购买家电,正常使用时发生漏电、自燃、爆炸等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这些家电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均属于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形。

农民因使用这些缺陷产品发生危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对农民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赔偿范围包括:(1)造成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2)造成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3)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也应当赔偿。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失,受害人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规定,经营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未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或补救措施不力,致使损害扩大,因此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该条款不仅有利于受害人权利的保护,也可以促使缺陷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