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人扶养的特困人员应当如何救济?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有些特困人员除了经济上困难之外,生活上也面临着无人照料的情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该部分人的扶养问题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2016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对特困人员的认定范围、申请程序、供养制度等,进一步予以明确。
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对特困人员供养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3)提供疾病治疗;(4)办理丧葬事宜。可见对无人扶养的特困人员,除了向其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安排身后事之外,还应当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照料、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由选择供养方式,由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未满十六周岁的特困人员,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供养。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程序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程序基本相同。同时,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在政策待遇上,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同时,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困供养人员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符合条件经审批可以享受相关的救助政策。但是,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当然,当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