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农机设备时,商家提供的格式合同是否有效?

2 购买农机设备时,商家提供的格式合同是否有效?

日常生活中,商家为了便利,通常会提前拟好合同,张三来了填上张三的名字,李四来了填上李四的名字,这种事先拟好的、可供反复使用的、未经协商的合同,即属于格式合同。比如,银行提供的贷款合同、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格式合同并不因其为格式合同而无效,其效力仍取决于合同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只是为了维护公平合理的原则,法律对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责任。

(1)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应承担的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了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应承担的责任:①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③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该条同时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是不成为合同内容而非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免除或者减轻自己责任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应向对方充分提醒或者进行说明,但如果其因未履行该义务,致使另一方不理解、不了解该条款内容,该条款不属于双方共同协商形成的合同内容,不应当成为合同约定条款。

(2)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①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一般规定适用于格式合同。该种情形主要包括:签订合同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合同无效;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合同中关于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一方不承担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

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往往有足够的时间和经验制定对自己有利的合同条款,但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的公平、合理,以及诚信的基本原则,在前述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中,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显然利用了自己的优势地位,制作了违背公平、合理,诚信基本原则的合同条款,即便其履行了提示或说明义务,该格式条款也是无效的。

(3)对格式条款理解不同应如何处理的规定。

如果签订格式合同的双方对格式条款理解不一致,因而发生争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的规定,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