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因工伤骨折住院,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农民工因工伤骨折住院治疗,属于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的费用包括:(1)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包括:(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作为《社会保险法》的具体操作规定,对工伤待遇的计付标准,给出了更加明确的解释。
至于农民工因工受伤造成的骨折,是否构成伤残,构成几级伤残,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农民工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的认定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依据骨折部位、骨折的类型、愈后有无功能障碍等,对不同骨折分别构成几级伤残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便是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也构成了最末一级伤残——十级伤残。以十级伤残为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的规定,构成十级伤残的农民工应享有的工伤待遇有:
(1)工伤医疗待遇,通常由用工单位或社保部门据实承担。(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后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3)在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6)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7)十级伤残因伤残等级较低,通常无须《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辅助器具以及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生活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