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上班期间突发疾病,两天内去世,是否属于工伤?
2025年08月10日
8 农民工上班期间突发疾病,两天内去世,是否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三种情形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农民工上班期间突发疾病,两天内去世,是否属于工伤,还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进行具体分析认定。
该复函认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理解与适用,应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2)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属于工伤。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
根据该复函的意见,如果农民工工作上班期间突发疾病,当场死亡,或紧急送医途中死亡,或经医疗机构抢救无效,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因工死亡。如果农民工虽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但并未立即就医,而是回家休息,或回家后又去就医的,即不符合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不应认为因工死亡。
如果申请工伤认定的近亲属,对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不服,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用工企业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