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如何办理不动产证登记?

3 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如何办理不动产证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农村村民经批准建成的房屋,是农村村民最主要的不动产,为更好的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农村村民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相关政策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农村村民依法建成房屋后,应申请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2)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3)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4)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5)其他必要材料。

从2011年始,多个国务院职能部门多次联合发文,要求进一步为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2020年《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加快地籍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该通知同时要求,充分发挥乡村基层组织作用,按照房地一体要求,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证书,努力提高登记率。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组织群众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申请登记,实现批量受理、集中办证。根据该通知要求,建成房屋的农村村民可以准备好产权登记的相关资料,由所在村委会集中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