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企业为农民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能否替代工伤保险?

3 用工企业为农民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能否替代工伤保险?

有些企业在雇用农民工时,未按法律规定为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险,仅为农民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工伤事故时,以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的保险金抵付企业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用工企业这一做法不仅是违法的,也损害了农民工的利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该条例的规定,没有为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办理参保手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仅应责令其限期参加,补缴工伤保险费,并可以责令其缴纳滞纳金。可见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

人身意外伤害险属于商业保险,企业或者自然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购买。保险的理赔完全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意外伤害发生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保险金数额,将保险金支付给合同约定的受益人。

人身意外伤害险与工伤保险完全是两回事,如果农民工遭受意外伤害属于工伤,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的保险金,不能折抵农民工依法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未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农民工支付费用。也就是说,如果企业仅为农民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未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事故又属于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保险合同上约定的保险金应当支付给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用工企业仍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农民工支付保险待遇产生的相关费用。

为了分散企业风险,更好地维护职工利益,《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各地区相关部门要在国家的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鼓励企业为从事高危行业的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待遇的补充。由此可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只能作为工伤保险待遇的补充,不能替代工伤保险,用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