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为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编制的总体规划,村民住宅建设占用的宅基地,作为乡(镇)土地利用的一部分,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村庄规划的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农民住宅作为村庄规划的一部分,应当符合村庄规划要求。
(2)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作为我国粮食安全的保障,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才能占用。
(3)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为节约利用土地,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农村住宅建设应尽量先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使用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同时,为了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可以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4)需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国家为更好落实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2019年《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要求,建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宅基地审批与村民住宅规划许可审批实行一表申请、合并办理,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从而简化手续,方便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