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在农村取得的房产能否依法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

4 城镇居民在农村取得的房产能否依法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

城镇居民在农村的房产能否办理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证,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城镇居民原属农村村民后进城落户,其原先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建设的房屋可以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证。

根据2016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在该宅基地建设的房屋,可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

(2)城镇居民原在农村已经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可以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证。

2011年原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原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2016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可以确权登记。2020年《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各历史阶段颁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继续有效,对有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的,完成地上房屋补充调查后办理登记。

(3)城镇居民因继承、赠与合法取得的房产可以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证。

2011年原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原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2016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可以确权登记。2020年《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原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继续有效,并可在完成地上房屋补充调查后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

(4)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小产权房”的,不得登记,无法取得不动产权证。

2011年原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原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2020年《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