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价入股?

7 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价入股?

入股,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股东或者成员,并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根据该规定,不论是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均可以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给他人,但流转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入股。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是土地承包的主要方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但应向发包方备案。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入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的规定,以该种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据此,以该种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①经登记并取得权属证书。②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能够作价,量化为具体的价格。③经营中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同时,《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可以采取优先股等方式降低承包方风险。公司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