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道路上晾晒粮食致人摔伤,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9 在农村道路上晾晒粮食致人摔伤,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农忙时节,在农村公路上晾晒粮食,不仅妨碍公共道路的通行,而且时常发生路人因此摔伤住院的情形,受害人的医药费用及其他相关损失应由谁承担,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确认责任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晾晒粮食的行为人要承担赔偿责任。道路的核心作用在于公众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农民在道路上晾晒粮食,显然属于违法占用道路的违法行为,因该违法行为致路人摔伤,其应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当然晾晒粮食的农民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自己的晾晒行为与路人摔伤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便出现路人摔伤的结果,也不应当承担责任。如张三在路上晾晒粮食,李四在旁边经过时因车辆出现故障而摔伤,晾晒粮食的行为与李四受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张三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李四的车辆出现故障是由于张三晾晒的粮食造成的,李四因此而摔伤,则张三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公路的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责任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按照《公路法》第六条的规定,我国公路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2019年9月5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农村公路实行“‘县道县管、乡村道路乡村管’的管理养护制度……乡级人民政府要确定专职工作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好村道管理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要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组织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村道由村民委员会管理养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公共道路管理人对自己管理养护的道路应尽清理、防护、警示义务,并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公共道路的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农民在村道上晾晒粮食,造成路人摔伤的,不仅晾晒粮食的行为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对村道负有管理义务的村民委员会,也应当证明自己对发生事故的村道尽到了清理、防护、警示义务,否则村民委员会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公路上晾晒粮食,既是违法行为,也是危险行为。村民委员会不仅要对辖区村民进行安全教育,设置警示标志,还要及时清理村民在村道上晾晒的粮食、堆放的物品。否则,一旦出现危害结果,不仅晾晒粮食的农民要承担责任,未对村道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的管理人——村民委员会也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