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对公婆是否应承担赡养义务,能否继承公婆的遗产?

6 丧偶儿媳对公婆是否应承担赡养义务,能否继承公婆的遗产?

丧偶儿媳对公婆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但是我国法律鼓励丧偶儿媳孝敬、赡养公婆,并且对公婆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可以成为继承公婆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孝敬、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一位儿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而不包括女婿和儿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可见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的仍是自己的子女,儿媳仅是协助丈夫履行赡养义务,并不属于赡养人的范畴,尤其在配偶去世后,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自动消灭,儿媳有改嫁他人的自由,儿媳协助履行赡养义务也就无从谈起。也就是说,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儿媳对公婆负有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

但我国法律鼓励丧偶儿媳、丧偶女婿赡养公婆或岳父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财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儿媳、女婿并不在公婆或岳父母遗产继承人的范围之内。但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儿媳或女婿与公婆或岳父母同住,与配偶一起孝敬老人,甚至在配偶去世多年后,儿媳、女婿仍然承担着赡养公婆或岳父母的义务。为鼓励这种良好的道德风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的“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包括在经济上为老人提供了扶助、供养,老人主要依靠其提供的经济条件生活;也包括为老人日常生活提供帮助,与其共同生活,照顾其生活起居,疾病护理等,但这些帮助必须是长期性的、经常性的,否则不能认定其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同时,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并不影响其已故配偶依法享有的继承份额,且与丧偶儿媳和女婿是否再婚无关。